中央银行的业务对象

如题所述

中央银行的业务对象不是一般企业和个人,而是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及特定的政府部门。 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集中存款准备金、充当最后贷款人、办理银行间的清算。 这是指中央银行代表国家贯彻执行货币金融政策,代为管理政府财政收支以及为政府提供各种金融服务。
拓展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七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央银行的业务,是中央银行职责的具体化。
我国中央银行法定业务的具体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
②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③办理再贴现;
④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⑤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
⑥经理国库;
⑦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⑧清算服务。
在我国,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中国人民银行除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以外的有关货币政策事项做出的决定,报国务院备案即可。
第三,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第四,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
第五,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负责本辖区的金融工作,承办有关业务,其职责履行不受地方政府的干预。第六,中国人民银行应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管理情况。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在法律地位上既具有行政隶属性,又具有相对独立性,体现了它与政府其他部门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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