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强制执行还需要重新立案吗

如题所述

不需要。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强制执行中止后恢复强制执行的,恢复强制执行是不需要重新立案的,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自动恢复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期限已过该怎么办。超过申请强制执行期限而提出强制执行的,法院通常对申请人的申请应该直接立案执行。对于申请人的申请,法院不能主动适用时效,也不能对被执行人进行说明也即释明。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从本条文来理解,申请执行的期间可以发生中止、中断,而非除斥期间。而且该条明确提出申请执行时效的概念,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因此,申请执行时效对当事人产生的权利范围,与诉讼时效制度对当事人产生的权利范围应该属于同样的权利范围。这一权利范围最主要最直接的表现就是时效抗辩。如果案件当事人没有自己提出时效抗辩,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法院是不能主动适用时效抗辩的,也不能对时效抗辩进行释明的,在法律上时效抗辩视为当事人的一种权利,假如在案件的审理或执行当中,当事人没有提出这一抗辩,法律即视为当事人自己放弃这一权利。此外,假如法院在立案审查期间对申请人的申请执行期间是否发生中止、中断进行审查,那么法律规定的七天立案审查期远远不够,在这么短的时间内根本没有办法彻底查清事实。因此,对于超过申请执行期限的案件,法院应直接立案执行而不应审查,如在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提出已过两年的申请执行期间且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法院可以终结本案。
申请恢复执行案件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一、恢复执行申请书。写明恢复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恢复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标的、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二、生效法律文书正本。
三、执行实施案件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的结案报告或裁定书。
四、执行实施案件因委托执行结案后,确因委托不当被已立案的受托法院退回委托的,应当提交委托执行文书和委托法院退回委托的相关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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