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

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

答辩期限是被告在收到起诉状背后后向人民法院递交答辩状的期限,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举证期限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起诉别人或需要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间内将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在规定时间内递交答辩状。答辩状是被告针对起诉状、上诉状等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是被告作为案件当事人的一种权利,其有处置答辩权的自由,可以答辩,也可以沉默。所有,被告在期限内可以不提交书面的答辩状。答辩状需要写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等基本信息,针对原告或上诉人提出起诉或上诉的事实、理由和根据以及请求事项,进行答辩,阐明自己的理由和要求,并提出相关的事实和证据。人民法院在立案后和开庭审理之间的准备阶段应当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一般情况下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在举证期限内,原告需要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被告需要对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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