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被抓现行的嫖客警察还会处理吗?

如题所述

嫖娼是违法的,就算没被抓现行的嫖客同样属于违法的。应当接受法律处罚,一般是罚款处理,严重的可能会刑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扩展资料: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七条 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卖淫、嫖娼人员,可以不予收容教育:

(一)年龄不满十四周岁的;

(二)患有性病以外其他急性传染病的;

(三)怀孕或者哺乳本人所生一周岁以内婴儿的;

(四)被拐骗、强迫卖淫的。

第八条 对卖淫、嫖娼人员实行收容教育,由县级公安机关决定。决定实行收容教育的,有关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填写收容教育决定书。收容教育决定书副本应当交给被收容教育人员本人,并自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其家属、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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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11-08

没被抓现行的嫖客同样属于违法,应当接受法律处罚,一般是罚款处理,严重的可能会刑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扩展资料:

环球社评:谁嫖娼被抓都得认栽,这里没有区分

据广东媒体报道,以监督公车私用出名的“广州区伯”区少坤于26日在长沙因嫖娼被抓,并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5天。

消息称,这位在互联网上有些名气的“区伯”当时在长沙的一所星级酒店客房内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出价1200元,这一细节与他的“低保户”身份形成鲜明对照,引起更多议论。

这两年不断有各种名人因嫖娼、吸毒被抓,当他们是娱乐明星时,舆论通常对案情细节津津乐道,猜测事件对他们前途的打击。但当被抓者有较强政治标签尤其是经常“批评政府”时,就会引来争论,支持者们就会宣称对肇事者的抓捕是警方策划的“迫害行动”。

区伯事件再现了互联网舆论场的这一幕。一些人表示强烈质疑区伯嫖娼的真实性,宣称这是警方在报复他对公车私用的监督。与此对立的声音则强调,这件事是区伯道德水准的真实暴露,具有很强的象征意义。

我们认为,质疑警方为区伯“设套”是非常轻率甚至荒谬的,无论这种质疑有多少社会心理的线索,在全面强调法治的今天都不应被提倡。如果动不动就把“警方造假”的假设抬出来,依法治国就会陷入虚无主义,相关争论也会失去基础。

区伯之前就处在舆论的漩涡中,对他“骗取”低保、监督公车私用夹带“碰瓷”勒索等曝光不时出现,与此同时挺他的声音也很多,令旁观者真假难辨。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官方从未卷入这些争论。

热衷在社会公益领域表现的人意外出丑闻,在哪个社会都有。如果因嫖娼被抓的区伯就是普通人,没有因为参与公共事务而网上出名,那么这件事对他个人名声的伤害非常有限。但现在的情况就不同了。

是名人就要对自己有所约束,名气越大,自我约束就需越严格,这类代价已是当下中国各种名人共同的紧箍咒。过去人们认为娱乐明星可以“为所欲为”,房祖名、黄海波、王全安、王学兵等先后栽了大跟头,证明影视大腕也没有“绝对自由”。

因为投身政治或公益领域而成名的人,就更需小心谨慎。不仅中国大陆如此,世界各地也大多这样,东方各社会尤甚。

从道理上说,区伯监督公车私用与他嫖娼被抓一是一,二是二,分属两个完全不同的评价体系。对他的行政拘留只有5天,其获释后参与公共事务的政治权利不受任何影响,他是否继续对公车私用进行监督,首先取决于他个人。

但是这起丑闻必然会重挫区伯的个人公信力,从而影响他继续从事社会监督的效果。有他的支持者表示,自己对区伯嫖娼事不感兴趣,今后会一如既往地支持他曝光公车私用,但真能做到这一点的人恐怕并不多。

在大多数情况下,一个人要在公共事务中保持活跃,其在守法方面不出问题是前提条件。

社会不会为维持一个人的现有角色而对其实施特殊保护。法律逐渐成为社会运行的主轴,社会的各种元素要围绕它自我或相互调节,而不能让法律反过来迁就它们。

这些年很多高官和体制内名人因贪腐落马,带来种种冲击,但相关治理没有因此而退缩。体制外的名人必须从中看到,他们也不会以任何原因获得在违法时免受追究的特权。

中国警方今后敢碰任何人,舆论无法干扰他们执法,这是挡不住的大趋势。各类名人都比普通百姓承受着更多名誉风险,洁身自好是他们的必由及被迫选择,这是民主、开放时代的题中之义。与其抱怨这个逻辑,不如认真顺应它。

参考资料:人民网-环球社评:谁嫖娼被抓都得认栽,这里没有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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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9-08-29

您好,没被抓现行的嫖客同样属于违法,应当接受法律处罚,一般是罚款处理,严重的可能会刑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依据我国刑法,如达到组织卖淫罪的处罚条件,按以下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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