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自己创业缴纳保险怎样申请补助

如题所述

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开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以向原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并相应计算为已领取期限。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扩展资料

在特定灾害事故发生时,在保险的有效期和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以及保险金额内,按其实际损失金额给予补偿。通过补偿使得已经存在的社会财富因灾害事故所致的实际损失在价值上得到补偿,从而使社会再生产过程得以连续进行。

这种补偿既包括对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补偿,也包括对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者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经济补偿,还包括对商业信用中违约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补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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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7-12

是可以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窗口进行办理。


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就业创业相关补贴分为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创业补贴、失业人员安置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等四种。


其中,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对象为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或自主创业、合伙经营且正常经营的,可申请领取。补贴标准为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而尚未到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者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后,如未参加社会保险,则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期限内,除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费、大病医疗保险费、取暖季失业保险补贴外,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有关待遇。

扩展资料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可领创业补贴


失业人员创业补贴的发放对象是在领取失业金期限内的失业人员。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合伙经营且正常经营的可申领。符合创业补贴条件的,每名失业人员可领取创业补贴2000元。


申领时需提供《西安市失业人员就业创业补贴申请汇总表》、失业人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西安市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等资料,按照就业登记工作划分范围,向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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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6-09-26
是可以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窗口进行办理。

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就业创业相关补贴分为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创业补贴、失业人员安置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等四种。

其中,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对象为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或自主创业、合伙经营且正常经营的,可申请领取。补贴标准为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而尚未到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重新就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者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后,如未参加社会保险,则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期限内,除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费、大病医疗保险费、取暖季失业保险补贴外,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有关待遇。

领取失业金人员如需办理一次性领取失业金手续,则由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单位按照不同的经办机构分别填写《西安市失业人员就业创业补贴申请汇总表》,携带申请资料,向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可领创业补贴

失业人员创业补贴的发放对象是在领取失业金期限内的失业人员。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合伙经营且正常经营的可申领。符合创业补贴条件的,每名失业人员可领取创业补贴2000元。

申领时需提供《西安市失业人员就业创业补贴申请汇总表》、失业人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西安市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等资料,按照就业登记工作划分范围,向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吸纳失业人员的单位可领安置补贴
失业人员安置补贴的发放对象是主动吸纳失业人员的用人单位。失业人员是指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尚未就业的失业人员。用人单位主动吸纳了失业人员、与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均可申领。用人单位每吸纳一名失业人员,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1000元的安置补贴。

申领时需提供1份用人单位与吸纳的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近三个月内用人单位为吸纳的失业人员缴纳的社保票据或单位工资表(重点体现失业人员部分)原件和复印件等资料,按照就业登记相关流程,于30日内在企业工商注册地所在基层人社部门就业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为失业人员免费服务的职介机构可领职介补贴
职业介绍补贴的发放对象为由人社部门承办或人社部门批准成立,并经市人社局进行资格认定后,开展失业人员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职业介绍机构。职业介绍机构每成功介绍1名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签订劳动合同6个月以上者,给予职业介绍补贴100元;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3年以下者,给予职业介绍补贴150元;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者,给予职业介绍补贴200元。
第3个回答  2016-05-24
  一、失业人员缴纳社保分两类:一是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此类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大额医保费,个人只需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是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此类失业人员,需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保费。
  上述答复不知是否详尽清楚,如您有任何疑问,请致电宜昌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失业保险科。联系人:王尚清,联系电话:6731203。
  三、您从单位出来(辞职、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等),并已将社保关系从单位转入到个人后,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续缴社会保险费,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续缴社会保险费有三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大额医疗保险费。
  宜昌市城区灵活就业人员续缴社会保险费原则上按年度在三峡农行城区各营业网点缴纳,特殊情况也可按月缴、季缴,养老保险在结算期内(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底前,如遇双休,需提前缴费)任何时间缴费均可,医疗保险则需先缴纳后享受,且必须连续缴费,不可间断。首次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续缴医疗保险费时,持《职工医疗保险手册》或《社会保险证》、《就业失业登记证》、1寸登记照1张、身份证复印件1份,到宜昌市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稽查处(环城北路40号)二楼东厅29-32号窗口(灵活就业人员管理科)办理缴费核定,持《审核单》到地税局缴费即可(以后可直接到三峡农行城区各营业网点缴费)。
  失业人员无论是否符合享受失业金的条件,在失业期间,均需本人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期间,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含大额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4个回答  2016-07-13
一、创业资助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在校及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含港澳台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或毕业生和领取毕业证5年内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以下统称“创业者”)在本市成功创业(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
(二)补贴标准。个人创业一次性资助5000元;团队创业每增加一名合伙人或股东,再资助2500元,每户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0元。
(三)申请材料。
1.《单位申请表》(个人创业与团队创业资助分开填写);
2.创业者身份证及相关身份证明。其中,在校学生或毕业5年内普通高校(含港澳台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或毕业生,需分别提供学生证(在校生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士官退出现役证》,城乡失业人员需提供《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就业困难人员需提供就业困难人员证明材料;
3.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团队创业还需提供商事登记簿或其他证明材料,下同)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珠海市创业资助补贴花名册》(团队创业填写);
5.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四)申请时间和程序。申请人在正常经营满6个月后的1年内,向工商注册登记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地(未办理注册登记的种养业等为实际经营地,以下简称“注册登记地”)所在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五)资金来源。除按政策规定从中央、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外,由区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其中涉及香洲区的,由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给予补贴额50%的补助)。
二、租金补贴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初创企业创业者在本市租用经营场地(含社会资本投资的孵化基地)创业,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补贴标准。按租赁经营场地面积每月每平方米补贴30元(不足1个月不计算;租金标准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数计算),每年最高补贴8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三)申请材料。
1.《单位申请表》(补贴金额超过6000元的部分需另外单独填写一份);
2.缴纳租金凭证(发票、收据或银行流水账)复印件;
3.场地租用合同(租用地址应与注册登记地一致);
4.申请人身份证或相关身份证明;
5.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上述材料首次申请补贴时全部提供,以后申请补贴只需提供1、2项(变更租赁经营场地的,需提供1、2、3项材料)。
(四)申请时间和程序。半年或每年申请一次。半年或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向注册登记地所在区经办机构申请上半年或上年度租金补贴。
(五)资金来源。除按政策规定从中央、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外,由各区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其中涉及香洲区的,由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给予补贴额50%的补助)。
三、初创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初创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或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创业者(含合伙人或股东)和招用的应届高校毕业生、本市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补贴标准。按创业者(含合伙人或股东)及其招用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缴费部分仍由个人承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申请材料。
1.《单位申请表》;
2.《珠海市初创企业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
3.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
4.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复印件
5.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提供就业困难人员证明材料;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
6.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上述材料首次申请补贴时全部提供,除享受人员发生变动外,以后申请补贴只需提供1、2、3项材料。
(四)申请时间和程序。每季度申请一次。在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每季度结束前向注册登记地所在区经办机构申请上季度社会保险补贴。
(五)资金来源。由区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其中涉及香洲区的,由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给予补贴额50%的补助)。
四、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初创企业与被吸纳就业人员(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二)补贴标准。招用3人以下(含3人)的每人一次性补贴2000元;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一次性补贴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三)申请材料。
1.《单位申请表》;
2.《珠海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花名册》;
3.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复印件;
5.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首次申领此项补贴,以申请时实际吸纳就业人数核发补贴。后续年度申请时,按其实际净增用工人数(本次申请时吸纳就业人数减上次申请时吸纳就业人数)核发补贴。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初创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
(四)申请时间和程序。每年申请一次。由申请人向注册登记地所在区经办机构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五)资金来源。除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外,由各区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其中涉及香洲区的,由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给予补贴额50%的补助)。
详情可见http://www.zhv12.com/leas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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