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创业资助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在校及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含港澳台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或毕业生和领取毕业证5年内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以下统称“创业者”)在本市成功创业(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
(二)补贴标准。个人创业一次性资助5000元;团队创业每增加一名合伙人或股东,再资助2500元,每户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0元。
(三)申请材料。
1.《单位申请表》(个人创业与团队创业资助分开填写);
2.创业者身份证及相关身份证明。其中,在校学生或毕业5年内普通高校(含港澳台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或毕业生,需分别提供学生证(在校生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士官退出现役证》,城乡失业人员需提供《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就业困难人员需提供就业困难人员证明材料;
3.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团队创业还需提供商事登记簿或其他证明材料,下同)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珠海市创业资助补贴花名册》(团队创业填写);
5.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四)申请时间和程序。申请人在正常经营满6个月后的1年内,向工商注册登记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地(未办理注册登记的种养业等为实际经营地,以下简称“注册登记地”)所在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五)资金来源。除按政策规定从中央、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外,由区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其中涉及香洲区的,由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给予补贴额50%的补助)。
二、租金补贴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初创企业创业者在本市租用经营场地(含社会资本投资的孵化基地)创业,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补贴标准。按租赁经营场地面积每月每平方米补贴30元(不足1个月不计算;租金标准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数计算),每年最高补贴8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三)申请材料。
1.《单位申请表》(补贴金额超过6000元的部分需另外单独填写一份);
2.缴纳租金凭证(发票、收据或银行流水账)复印件;
3.场地租用合同(租用地址应与注册登记地一致);
4.申请人身份证或相关身份证明;
5.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上述材料首次申请补贴时全部提供,以后申请补贴只需提供1、2项(变更租赁经营场地的,需提供1、2、3项材料)。
(四)申请时间和程序。半年或每年申请一次。半年或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向注册登记地所在区经办机构申请上半年或上年度租金补贴。
(五)资金来源。除按政策规定从中央、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外,由各区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其中涉及香洲区的,由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给予补贴额50%的补助)。
三、初创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初创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或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创业者(含合伙人或股东)和招用的应届高校毕业生、本市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补贴标准。按创业者(含合伙人或股东)及其招用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缴费部分仍由个人承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申请材料。
1.《单位申请表》;
2.《珠海市初创企业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
3.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
4.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复印件
5.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提供就业困难人员证明材料;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
6.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上述材料首次申请补贴时全部提供,除享受人员发生变动外,以后申请补贴只需提供1、2、3项材料。
(四)申请时间和程序。每季度申请一次。在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每季度结束前向注册登记地所在区经办机构申请上季度社会保险补贴。
(五)资金来源。由区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其中涉及香洲区的,由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给予补贴额50%的补助)。
四、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初创企业与被吸纳就业人员(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二)补贴标准。招用3人以下(含3人)的每人一次性补贴2000元;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一次性补贴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三)申请材料。
1.《单位申请表》;
2.《珠海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花名册》;
3.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复印件;
5.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首次申领此项补贴,以申请时实际吸纳就业人数核发补贴。后续年度申请时,按其实际净增用工人数(本次申请时吸纳就业人数减上次申请时吸纳就业人数)核发补贴。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初创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
(四)申请时间和程序。每年申请一次。由申请人向注册登记地所在区经办机构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五)资金来源。除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外,由各区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其中涉及香洲区的,由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给予补贴额50%的补助)。
详情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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