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结束后还可以提交新证据吗

如题所述

庭审结束后可以提交证据。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进行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没有办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允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当事人可以申请当地的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允许并依照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民事法庭开庭流程具体如下:
(一)开庭
1、正式开庭审理之前,由书记员查明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是否到庭,并向审判长报告。同时宣布法庭纪律,告知全体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必须遵守。
2、审判长宣布开庭。
3、核对双方当事人(含第三人)以及委托代理人(律师)身份。
4、审判长询问当事人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名单。
5、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成员以及书记员等回避。
(二)法庭调查
1、当事人陈述。由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然后由被告进行答辩。
2、举证。先由原告对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由被告进行质证。被告质证完毕后,再由被告提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据,原告进行质证。
3、合议庭成员向当事人发问。
4、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5、审判长归纳争议焦点。
(三)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的目的是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提出法律依据,分清是非责任。双方当事人应当围绕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及法庭确认的事实和证据,提出维护自己诉讼请求和反对对方主张的辩驳意见。
1、法庭辩论按下列顺序进行: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互相辩论。
3、法庭辩论时,当事人又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审判长可视情况宣布中止辩论,恢复法庭调查。
4、审判长根据辩论情况征询各方当事人,如无补充意见,宣布辩论结束。
5、审判长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要求各方陈述最后意见。
(四)当庭调解
1、审判长分别征询当事人是否愿意在合议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当事人均同意调解时,应分别由各方当事人提出调解方案。
2、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合议庭应当宣布调解结果,告知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3、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宣布调解无效。宣布休庭,由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后宣告判决。
4、当事人在庭审笔录上签字。书记员记录有错误的地方可以进行修改。
(五)宣判
1、一般案件都不会当庭宣判,只有那些比较简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明确,能够当庭宣判的案件,法官才会当庭宣判。对不能当庭宣判的案件,审判长宣布休庭后合议,择期宣判。
2、审判长宣读判决。
3、审判长宣布闭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十一条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限制。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存在客观障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情形。
前款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原因等因素综合判断。必要时,可以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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