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房流拍后的以房抵债方案

如题所述

法拍房流拍后的以房抵债方案

办案笔记:流拍后的以房抵债

我们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律师,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房产。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两次流拍,以房抵债方案与实务……

这篇,讲一个我们团队正在处理的执行案件,已略掉当事人信息,只讲梗概。大致情况如下:我们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律师,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房产。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第一次拍卖,流拍;第二次拍卖,又流拍。也能理解,这一两年正赶上楼市下行,正常物业出售都难,更何况处理这种法拍房,业内称“药单”的物业。但是,已经从诉讼走到了执行,也不能眼睁睁看着债权收不回,于是,我们去和客户沟通,希望能接受以房抵债。

我们的客户是国企,他们有自己的考虑:被执行人的这套房产目前仍在按揭中,还在正常还款,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就暂时也没有动静;可是,如果我们作为首封人、执行人要以物抵债,就需要先掏出来一部分钱来注销掉抵押权和承担税费。你懂的,对于国企,“怎么能对外债权还没收回来,又需要再拿出一部分钱来填坑。"

作为经办律师经过调查,我们清楚,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诉讼案件,也已被限制了高消费,对方想早点解决、图个心静。本案的法律关系没有复杂之处。如果申请执行人是私企,就非常简单了,自己或者安排人填上这笔钱(金额不大),然后拿着抵债裁定过户后,在市场上一卖,就能收回大部分债权了,绝无可能眼睁睁看着债权躺在那里、吃不到。以房抵债暂时走不通,我们又去和法院沟通。法院说,如果这次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又不愿意以房抵债的,到时被执行人要求的话,他们可能会对房产解封。所以,建议我们先暂停变卖程序,保持房产持续查封状态,寻求其他方式解决。

和法院沟通了细节后,我们打算两头发力:一方面,找被执行人再谈。被执行人的心态是,只要让我别再掏钱,房子你拿去,赶快给我解除限消。另一方面,继续找国企做工作:虽然以房抵债没有办法在裁定书中直接抵给第三方(即使各方都同意也不可以,因为这样有通过司法程序破限购的嫌疑),但是,如果市场上有第三方买家,或者国企自己安排的人参与进来,达成三方协议后,可直接由法院在现场解封掉,过户给第三方。那如果被执行人反悔不配合呢?现场查封回去就行了。

当然,这个方案仍然在于需要先拿出一笔钱填上这个小窟窿,不管这笔钱是真正的交易资金、还是过桥,需要先涤除抵押权才能完成现场过户给第三方。如果能达成三方协议还有个好处,就是解决了清场的问题。深圳法院很难让他跑外地去清场,如果可以达成一致约定,在确认完屋内现状后,把钥匙一换,暂时保管至执行法官处,等到完成过户后再移交新产权人,不要到时屋内突然出现了一个“租客”,还是持有长期租约那种。

至于法院环节:暂时停掉变卖,就算通过上面万式没有解决的,根据相关规定和司法判例,在市场行情确有重大变化时也是可以重新启动拍卖程序的。即搁置,等风来。另外,还有税的问题。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执行中以房抵债的税收承担没有细化规定,虽说根据法理推断,税应当是由债务人/被执行人承担的。但是,在本案以及类似案件中,如果被执行人就是拿(不)不(拿)出钱,也是枉然,最后为了过户,事实上还是由申请执行人或第三方买家负担了。

根据最高院判例--(2017)最高法执监324号案件,如果法院的抵债裁定上明确,“办理上述抵债房产过户所需的税费按法律规定由双方分别承担,则按照生效文书执行。"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判例--(2016)苏执复154号案件,“如果抵债裁定上没有明确税费承担,也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纳税人缴纳相关税费,而非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最后要说,为什么要费这么大劲呢?因为国企的债权总是要收回的、而参与交易的第三方也想以白菜价拿到房产。

强制执行程序,有房子作为被执行财产就总还是有戏;比起来执行小公司的股权或者被执行人什么财产都没有,总算有点希望。但说到底,被拍房产必须具备流动性,即一定要是优质物业,且足够便宜,否则别人何必趟这滩浑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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