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如题所述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主要内容如下:

1、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擅自减少、改动、拆除、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疏散走道等。

2、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相关规范规定。
厂房和仓库、民用建筑分耐火等级,相应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相关规范规定。

3、喷头安装时,不应对喷头进行拆装、改动,并严禁给喷头、隐蔽式喷头的装饰盖板附加任何装饰性涂层。

4、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5、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设备房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6、建筑内的防火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防火分隔部位设置防火卷帘时,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7、疏散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者其他障碍物。开向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的门,当其完全开启时,不应减少楼梯平台的有效宽度。

8、公共建筑内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

9、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

10、室内消火栓箱的安装应平正、牢固,消火栓的启闭阀门设置位置应便于操作使用,暗装的消火栓箱不应破坏隔墙的耐火性能,消火栓箱门的开启不应小于120°。

11、室内消火栓配置应包含消火栓栓头、消防水带、消防水枪等配件。

12、市政消火栓应设置永久性固定标志,布置在消防车易于接近的人行道和绿地等地点,且不应妨碍交通,在易碰撞的地点应设置防撞设施。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边缘距离取水点不宜大于2m。

13、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在每层的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窗口设置位置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14、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应设置应急照明灯或备用照明。

15、保持视觉连续的方向标志灯应设置在疏散走道、疏散通道地面的中心位置,且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m。

16、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17、消防车通道沿途每隔20米距离在路面中央施划黄色方框线(不得与消防车登高操作面划线重叠),在方框内沿行车方向标注内容为“消防车道禁止占用”的警示字样。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内容范围:

生产和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高层公共建筑的分类要求,厂房、仓库、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等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建筑耐火等级分级及其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平面布置防火分区与防火分隔、建筑防火构造、防火间距和消防设施设置的基本要求,工业建筑防爆的基本措施与要求。

工业与民用建筑的疏散距离、疏散宽度、疏散楼梯设置形式、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以及安全出口和疏散门设置的基本要求;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成组布置和储量的基本要求。

木结构建筑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防火设计的基本要求,以及为满足灭火救援要求设置的救援场地、消防车道、消防电梯等设施的基本要求,建筑供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电气等方面的防火要求以及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与配电线路等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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