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公务员面试公告中提供原单位同意报考公务员的证明如无法按时提供视为放弃。有无法律依据或者法律效力在职公务员考试体检前,面试公告中指出,须提供原单位同意报考公务员的证明,如无法按时提供视为自愿放弃。请问该公告有无法律依据或者法律效力。如果原单位不提供,造成员工无法被录用,原单位是否负有法律责任?
报考要求中并未提及,只是在面试公告中指出了。这对在职和无职之间是否存在不公平现象?原单位现在开这个证明让我提供依据。我的依据只能是这个面试公告,但是这个公告又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
追答这个没有什么不公平,其它面试入围者都要出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