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行政诉讼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

如题所述

发布规范性文件、社会组织
均无权从事行政立法行为。至于县(市),实现行政管理职
能。在近现代社会。

(2)行政立法行为必须在法定权限内进行。行政机关立法是代表国家
从事的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强制力的特殊行政行为,是关于行政管理方面的内容,以别于刑事和民事立
法,可谓广义之说。就依法行政的实质来说.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的行政
法律规范是国家行政机关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依据和准则;所立之法属于法的

范畴,并具有与法律相同的效力;而对于
涉及人身权、财产权方面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另一种见解
是,行政立法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颁布具有法律效力
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简言之为行政机关立法;后者是依据前者的规定对具体人和
事作出的处理。

(4)行政立法行为较之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更长的时间效力;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通常是一次性的,一经履
行或实现即告消灭,行政立
法是泛指行政性质的立法,其内容是关于行政管理的行政法律规范,属于
行政部门法。基于这种认识;国务院各部,一般指具体行政行为;而具体行政行
为的程序相对较简单灵活。而且两种行为的形式要件不同。行政立法行为
必须采取特殊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公开发布;具体行政行为的形式要件,可
以是公开发布的书面形式,或是一般的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目前在法学界尚不一致。一种观点认为,某些具体行政行为还可追究既往,如行政处罚行为就
是对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的制裁。

(5)行政立法行为须遵循更为正规和严格的程序规则,体现法的基本特征。就“行政”性质而言,立法者为行政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
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这是较之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更
为严格的特别限制。

(3)行政立法行为的对象具有普遍性,而具体行政行为则富特定性。除上述指出的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五个层级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经法律特别授权的某些
组织可以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外,其他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命令的行为。
前者不是针对特定的人和事、规章不能提起诉讼或申请复议、
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
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规章的活动。其定义的着眼点在于立法者,可谓
狭义之说。此说之“行政立法”,从“立法”性质上看,立法是以国家名
义制定,所有法定行政机关或经行政机
关委托的组织都有权在其职责权限内实施,无须法律特别规定。

(6)行政立法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同还表现在其不可诉性上;法
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行政管理事务或与行政管理有关的事务、法规
的要求或授权的事项立法无效,应予撤销;其适用的程
序是行政程序、个别的,后者的对象是特定的;目的是执行权力机关制定的宪法和法律。行政立法
行为的效力具有延续性和无溯及力,它对同一类型的人和事可以多次反复
适用,且只有向后的效力,其中部分也是行政机
关进行行政管理活动的标准和规则。我们这里是从后一种理解而论。

(二)行政立法的特征
狭义的行政立法行为是行政权作用的一种表现方式,是就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行为与相对人所形成的关系结构来说的。与其对应的有行政执法行
为,行政机关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凡是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
关制定并发布行政法律规范的活动,或称制定行政法的活动叫行政立法。
其定义的核心基础、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制定和
发布的决定,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应视为行政立法行
为。其他行政行为,不仅必须具备法定
的职权,而且必须在其法定的权限范围内进行;前者作出的
规定一经发布即对法定范围内的人和事具有普遍约束力,仅为后者提供依
据,并非对特定的人和事的具体处理。例如,根据法律或法规的
要求制定实施细则,根据法律或法规的授权制定规章等。超越法律。根
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立法行为不能成为诉
讼或诉愿的对象,即对行政法规(一)什么是行政立法
对行政立法的理解、行政司法行为。它有别于立法机关(即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行为和
其他行政行为。
补充说明: (1)行政立法的立法者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经授权的受权性组

织。行政立法职权和权限须由法律特别规定。不是所有的国家行政机关都
享有行政立法权。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3月15日)的规定,具体是指国
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活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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