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申诉电话,可以拨打12123交管服务电话。
申诉则可以直接去电子眼录入的辖区交通大队窗口,提供相关证件即可。
申诉者如对交管部门提供的违法照片或录像有异议,需要自己提供证据,如行车记录仪录像等,进行反驳。
根据《行政复议法》,车主向交管部门申诉撤销处罚有两种途径,一是行政复议,一是申诉。
交通违章复议属于行政复议的一种。司机在收到处罚通知60天内,需要携带相关资料到违法地点所在的分局法制处,填写行政复议申请书,并提供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及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各两份。等警方核实清楚后,在两个月内通知车主前来办理后续处理事项。如果本人没法到场,还需要提供一份申请人的《委托代理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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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种特殊情况可以申诉:
1.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车辆发生的违章,车主向交管部门提供车辆被盗证明后,其申诉可以得到支持。
2.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紧急避险造成的交通违章。这种情况包括送急诊病人去医院,无论是陌生人还是自家人,如闯红灯,可提供医院证明进行申诉。
3.现场已被交警处理的。如已被交警现场处罚,又重复被电子眼抓拍到了同一时间、地点的违法行为,可拿交警开出的罚单或已缴纳罚款单申诉。
4.交通信号灯、标志或标线与现场交警指挥不一致的。如发生大面积拥堵,交警现场排堵,前方是红灯,但交警示意车辆通过路口,驾驶员按照交警指示通过,却被电子眼抓拍的,可以申诉。
5.机动车号牌信息有误。如车牌中有字母Z,结果误录入为2,导致其他车辆违章被误记该车上,可申诉。
6.套牌车违法行为被记录。如发现自己的车辆在陌生地出现违章,可到辖区交通大队查看违章照片,确认其车被套车牌后,可以申诉。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电话不可以申诉的,需要到违法地点分局进行违章复议。
交通违章复议属于行政复议的一种。司机需要携带相关资料到违法地点所在的分局法制处,填写行政复议申请书,并提供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及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各两份,等警方核实清楚后,在两个月内通知车主前来办理后续处理事项。如果本人没法到场,还需要提供一份申请人的《委托代理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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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条 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第十五条 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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