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所属事业单位收入和收益分配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如题所述

第一条 组织收入的原则
  一、中国科学院所属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要积极发挥各自学科优势,充分利用现有的人才、设备、技术、科研成果等条件,通过多种形式为社会服务,促进社会、经济和科技事业的发展。
  二、各单位在组织收入中,要认真做好可行性研究,严格进行成本核算,注重经济效益,切实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各单位为社会提供服务和组织收入,既要放宽搞活,又要加强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防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第二条 收入管理的要求
  一、各单位组织的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由单位财务部门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
  二、各单位组织收入必须严格按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收费。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三、各单位组织收入必须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据或税务部门印制的发票。
  四、为全面反映单位的财务收支状况,各单位应按要求统一上报财务收支计划和决算报表及其他财务报表。
  五、各单位主办的公司应定期向主办单位财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第三条 收入的内容
  一、事业性收入:指各单位向社会提供有效服务,按国家规定所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
  (一)科研任务收入:指各单位从国家、部门、地方和企业等单位接受的纵、横向科研任务所取得的收入。
  (二)技术性收入:指利用本单位人力、物力和技术,为用户提供技术性服务所取得的收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技术转让收入:指本单位通过研究成果、专有技术、专利权、版权等有偿转让所取得的收入。
  2.技术咨询收入:指为外单位的生产、科研计划、产品和项目以及为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划,提供信息、可行性研究、技术和经济论证等所取得的收入。
  3.技术服务收入:指运用技术知识为解决特定项目提供技术设计、工艺编制、工程计算、标准配方、设备改造、调试安装、产品测试、标准审查、鉴定、分析化验和摄像制图等所取得的收入。
  4.技术培训收入:指接受委托进行技术培训、代培等所取得的收入。
  5.技术承包收入:指本单位人员承包或领办企事业单位所取得的收入。
  6.技术成果出口收入:指本单位研究成果、专有技术、专利权、版权等有偿向国外出口转让所取得的收入。
  7.技术入股及联营分红收入:指本单位以技术、资金以及设备等,与国内外企事业单位联营、合资、合作等所取得的收入。
  (三)中试产品收入:指在进行中间试验期间试制的产品,经出售或转让所取得的收入。
  (四)新产品试制收入:指试制生产在技术上有较大突破的产品,经出售所取得的收入。
  二、生产经营性收入:指各单位内部未实行独立核算的工厂、车间、农场等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不含中试产品和新产品试制收入)。
  三、上交收入:指各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服务单位(包括所办公司、工厂、招待所等)按有关规定上交给主管单位或部门的纯收入(税后未进行分配的利润)。
  四、其他收入:不属于上述范围的收入,如各单位的出版发行、生活服务、科技展览、科技交流服务和外事服务收入以及固定资产租赁收入等。第四条 收入的核算
  一、各单位组织收入,必须进行严格的成本(费用)核算。成本(费用)的主要内容包括:工资、补助工资、劳务酬金、材料费、燃料动力费、设备购置费、折旧费或仪器设备使用费、业务费、管理费、销售费等。
  二、各单位在组织收入过程中所耗费用已在科学事业费列支的,在核算收入时,应相应冲减单位当年事业费支出。
  三、成本(费用)的计算:
  (一)各单位对可直接计算出成本(费用)的科研任务收入、中试产品收入、新产品试制收入和生产经营性收入以及其他各项收入,应按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课题(产品)成本核算。其成本要严格按实际发生数计算,并做到真实、准确、可靠。
  (二)对难以计算实际成本的部分技术性收入、生活服务收入等可按一定比例计算成本。
  (三)为促进科研任务的完成和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必须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科技人员的收入与完成的任务和为社会做出的贡献直接挂钩。科研项目和课题完成并验收后,可按项目经费结余数的40%~60%提取劳务酬金奖励有关人员。
  为鼓励科技人员为社会服务,对由单位组织工作时间开展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科技展览、科技交流服务,可以从纯收入中提取20%--30%的劳务酬金,用于奖励有关人员。
  四、各单位主办的公司,应独立核算,依法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主办单位的水、电、气、设备、房屋等应按月、季及时结算,并按规定及时计入成本。主办单位收到上述返还的费用后应冲减相应的支出。
  五、各单位借给公司的资金,应收取资金占用费,其年占用率为银行贷款年利率的70%--80%。各公司支付的资金占用费计入成本。主办单位收到的资金占用费全部作为增加“拨入事业费”(自收自支单位作为增加“周转金”)。
  六、各单位对变卖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和废旧物资的收入,直接作为增加“专用基金--科研发展基金”,全部留给单位按有关规定使用。
  七、各单位对接受赠送的仪器、设备、材料、车辆等要计价入帐。属于固定资产的,要登记造册并视同购进固定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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