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公司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利用公司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利用公司资源谋取私利可能会构成涉嫌职务侵占罪。
国家工作人员及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
从回扣给予的方式来说,分为明扣和暗扣,从回扣的走向来看,分为顺扣和倒扣。但涉及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上,只与回扣给予的方式有关,而与回扣的走向无关。所谓明扣,是指双方在经济往来过程中,在合同或账上直接体现的折扣或让利。这种明扣由于在买方向卖方交付的货款当中,基本上已经先期扣除,因而在本质上已然脱离商业贿赂中回扣的性质,称之为买卖双方间的砍价或互惠互利更为适宜,从权属上看也不属于卖方而是属于买方。故商业贿赂中所指的回扣应是暗扣,也就是说在买卖合同、协议中未有规定,在账外暗中给予或收受的回扣。而暗扣,从权属上来说,原属于卖方所有,只是卖方为了和买方单位或具体经办人保持良好的业务往来关系,确保双方的长期合作,而从本已属于自己的利益中按一定的比例拿出一部分给予对方当市场处于卖方市场时,这种回扣给予关系可能出现倒置,也就是倒扣,即买方给予卖方回扣,但笔者以为这种回扣更像是一种赤裸裸的贿赂关系。这里,还需特别注意一种情况,就是买卖双方相互勾结,由卖方虚增价格,从而使买方多支付货款,然后再由卖方将买方多支付的货款返还给买方的具体经办人,这种情况不属于任何一种回扣,因为多支付的货款本来就属于买方单位所有,故而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只涉及贪污而不涉及行、受贿。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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