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师傅是某车床厂的工人,2006年8月15日上午上班期间,见车间负责人不在,便想用车床给自己5岁的小儿子做一把玩具手枪。在操作过程中,因机器故障不慎轧断三根手指。事后,西师傅以单位的劳动工具有安全隐患导致他受伤为由,要求厂里按工伤处理。厂方认为西师傅违反工厂管理规定在工作时间干私活受伤,非但不能按工伤处理,还要按工厂的员工守则与车间操作规程追究责任。西师傅能得到工伤赔偿吗?
西师傅因在上班时间干私活而受伤,不属于工伤,后果应由其自负。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只有因工受伤以及视为因工受伤的情况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只要伤亡不能认定为工伤的,就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的西师傅在工作时间为儿子制作玩具,并非其正常的工作内容,由此造成的伤害不属于因工伤害,所以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认定工伤需要具备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任务三个要素,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与工作场所均具备的条件下,如果不是从事工作任务,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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