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私人饭店打工 压了半个月的工资 要辞职了他说没招到人不给我走怎么办

我在私人饭店打工,因为自己身上有点小毛病上班老是喜欢迟到,老板也没说什么做了4个月要走 他说没人顶我位置 要我等招到人在走,我同意了。也给他说前面迟到矿工的钱不扣,他也同意了。 可是我现在辞职要走,但还没招到人。老板说:走可以 ,不过前面迟到矿工什么的都要扣钱,我是住在老板给我们员工租的房子里他说也要扣房租,怎么办啊,要是我真没办法拿到钱的话,不说为钱,就是他那的为人,我不知道我会做出什么伤天害理的事情出来,我有一条原则,那就是:别人让我过不安逸,我也让他付出代价。我真的还不想这样做 希望您能给我想想办法 拜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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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饭店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后就按合同执行。当然,劳动者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调解、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扣押居民身份证等证件方式限制劳动者辞职。

参考法律条文:
【劳动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第九十七条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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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1-10
你老板的行为是违反劳动法的,有合同吗?有保险吗?都没有,就是违法,你们所达成的口头协议不合法的地方都是无效的条款,老板承诺免费住宿再给一定的工资的话,则不能再扣钱。提前一个月申请辞职,到期离职,这是劳动法规定的,合法。老板不给,可以找劳动局。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11-09
提前一个月申请辞职,一个月之后自动辞职,剩下的就是拖欠工资的问题。可以找劳动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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