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和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二节关于监护人的规定条文中出现了:“近亲属”一词,为了明确“近亲属”的范围,1988年1月26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这是我国法律对亲近属范围的最早规定。
扩展资料
1、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六)项直接确定了近亲属范围,即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2、《民法通则》司法解释(试行)第12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3、《行诉法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本条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和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相较之下,“近亲属”范围刑诉法最窄,行诉法司法解释最为广泛,《民法通则》司法解释(试行)居中。无论从立法还是从法律解释的原则和方法上讲,三大诉讼法各自调整的诉讼法律关系性质虽不同,但作为法律及其司法解释,对近亲属同一概念含义却应相同。
依循法律适用规则,当同一法律概念的规定不同时,后法优于前法。行诉法司法解释于《民法通则》司法解释之后,参照适用行诉法司法解释本不为过,可这两个司法解释又与刑诉法规定均不一致,当司法解释与法律规定不一致时,理当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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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公 民
(二)关于监护问题
12、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也就是说,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的血亲,含夫妻双方近亲属。
扩展资料:
民法、刑法、行政法领域中的“近亲属”范围有所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六)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从上述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行政法领域中的“近亲属”范围最广,民法领域次之,而刑法领域中规定的的“近亲属”范围最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