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扩展资料:
案例:大叔因殴打他人被拘6天 不服处罚起诉公安局
去年10月31日,胡某母亲在永康城区遭遇车祸,劲椎和脑部受伤,住进了永康市第一人民医院。12月15日,治疗1个半月后,医院通知家属,要他们接胡某母亲出院。但胡某认为母亲还没有达到出院条件,希望继续在医院治疗。
当天上午9点左右,他来到医生办公室,和值班医生陈某发生争吵,并用手将医生面部打伤。警方介入调查后,认定胡某的行为属于殴打他人,违反了《治安管理法》。
由于胡某身患脚伤,警方并没有立即进行处理。直到12月27日,永康警方才传唤胡某,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胡某行政拘留6天,罚款200元。因不满警方的处罚决定,1月6日,胡某将永康市公安局告上了法院,要求撤销之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赔偿6000元。
昨天下午1点,永康市公安局局长陈曙初作为被告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事发时胡某是否“殴打他人”,成为双方的争议焦点。
胡某说,自己当时只是怒气冲冲地抓了一下医生的衣服领口,医生先出拳打他左额头,他用左手抵挡时,手指甲不小心划到了医生的脖子和嘴角位置。
他说,这只是一起“医患纠纷”,自己并没有殴打医生,而且,在争执中,他的眼角也被医生打得发红。但在办案笔录中,胡某承认,是自己先动手,他先伸手揪住了医生的衣领。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永康公安局出示的证据主要有当事人和两名证人的笔录,陈某的伤情诊断书,及事发后警方拍摄的陈某和胡某的伤情图片。
医生陈某脖子上和嘴角,有几道鲜红的血印。但胡某眼角的皮肤颜色,和脸部其他皮肤没有明显区别,根据图片很难辨认是否有伤。被告认为,12月27日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量罚适当,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一般采取罚款以及拘留的处罚。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只要殴打他人,无须造成轻微伤,就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43条规定。对于此事,有两个办法解决:
1、调解解决。调解后,不再对其违法行为给予处罚;
2、要求公安机关对违法人治安处罚。由于情节轻微,按照第43条第一款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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