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补办可到发证单位领取表格,父母双方单位、居委会写出介绍信、表格盖章。带上身份证、户口复印件、结婚证、父母双人照片到发证单位补办。 1、补办申请人出示原《领取独生子女证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无原件者,复印件上应有出证单位领导签字、盖章。写明:法律效力同原件。 2、个人申请,说明丢失原因。 3、夫妻双方单位出示的现在婚育状况因故离开单位的由本人现单位或村委会出示证明,并注明何时由原单位转入现单位,社区出示的证明需附本人下岗证明或失业证明复印件一份。 4、结婚证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一、办理条件
遗失独生子女证。
二、补办独生子女证所需材料
1、本人结婚证;
2、身份证;
3、户口簿;
4、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社区出具的现阶段婚育状况证明;
5、原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审批表;
6、单位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
7、单位落实独生子女其他奖励优待的相关记录;
凭以上材料,及5、6、7中三者之一,到原办理独生子女证的街道计生部门补办。
四、办理费用
不收费。
五、办理注意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2002年9月1日前称《独生子女证》,2015年12月31日是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最后一天。
奖励优惠,四川省独生子女证有以下奖励和优待:
1、领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及其子女、家庭享受的相关政策不变,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2、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总和为5—10元,即每对夫妇每年不低于60元或120元,每年从取得独生子女证之月起发至子女18周岁止。
2013年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发文,从2013年1月1日起,将四川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标准提高为每对夫妇每年不低于120元。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和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员的奖励金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列支。
3、地方各级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
根据《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卫发〔2016〕1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2015年12月31日前已生育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且子女未满18周岁的夫妻,可在2016年6月30日前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政策。
2016年7月1日之后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注意事项
(1)《独生子女证》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发给独生子女本人。
(2)领取《独生子女证》以自愿为原则,必须由独生子女父母提出申请,不申请者不得领证。
(3)孩子年龄超过16周岁的,凭自愿原则也可申请领证,但在《独生子女证》上要加盖“不再享受条例规定优惠政策”章。
参考资料来源:武汉市人民政府——独生子女证遗失可到原街道计生部门补办
参考资料来源:泸县人民政府——独生子女证7月起不再办理 证件遗失补办没有时间限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独生子女证补办流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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