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在初步核实中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
留置措施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相比较而言是存在区别的,该措施主要来源于此前的“双规”政策,但又与“双规”政策存在差异。留置措施是监察机关针对被留置人所采取的隔离审查措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监察机关经过批准在特定场所内对被留置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对被留置人进行案件的询问调查。被留置人必须配合监察机关的调查接受监察机关的询问。故针对留置措施的性质而言,其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部分学者认为留置措施应当属于行政强制措施,部分学者认为应当属于刑事强制措施。部分学者认定应当单独定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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