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4806.9是什么标准

如题所述

GB4806.9是一个国家标准的代号,该标准的名称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对于不锈钢成型品-食品级,新国标是用GB4806.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作为标准,明确的规定:食品容器可以是奥氏体不锈钢,双相不锈钢,铁素体不锈钢。此外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家对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了相关规定。
GB 4806.9-2016标准背景
GB 4806.9-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公布时间为:2016年10月19日,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并且过渡期是6个月,正式的实施时间是:2017年4月19日。
所以在2017年4月19日以后生产的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都必须按照满足新国标GB 4806.9-2016的要求。
并且在还为正式实施的这6个月的过渡期里面,企业需要进步一落实产品是否符合GB 4806.9-2016的要求。等GB 4806.9-2016正式实施后工商局,线下超市包括沃尔玛,天虹,家乐福等,还有线上京东淘宝天猫等电商企业都会按照新国标进行约束。新标准GB 4806.9-2016将会在2017年4月19日开始强制实施。
在2017年4月19日开始实施后,即2017年4月19日以后开始生产的产品必须符合GB 4806.9-2016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GB 4806.9-2016标准规定了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的范围、术语、基本要求、技术要求、迁移实验规定执行、标签标识。适用于各类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
GB 4806.9-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代替GB9684-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锈钢制品》和GB11333-1989《铝制食具容器卫生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术语和定义
GB 4806.9-2016标准中定义了“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的范围,“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范围:各类食品接触金属材料及制品。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预期或与食品接触的各类金属(包括各种金属镀层及合金)材料及制品。
金属镀层:
通过镀覆技术在各种固体材料或制品表面形成的金属膜层。
基材:
构成金属材料及制品基体的材料,不包括表面涂层和金属镀层。
基本要求、技术要求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在符合GB 4806.9-2016标准的前提是必须符合GB 4806.1-2016的规定,即GB4806.1-2016的标准是必须要符合,才可以考虑是否符合GB 4806.9-2016标准的要求。
原料要求:
1、金属材料及制品中食品接触面使用的金属基材、金属镀层和焊接材料不应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2、金属基材和镀层等材料成分应与产品所标识成分或牌号的相应成分一致。
3、不锈钢食具容器及食品生产经营工具、设备的主体部分应选用奥氏体型不锈钢、奥氏体·铁素体型不锈钢、铁素体型不锈钢等不锈钢材料;不锈钢餐具和食品生产机械设备的钻磨工具等的主体部分也可采用马氏体型不锈钢材料。
感官要求:接触食品的表面应清洁,镀层不应开裂、剥落,焊接部分应光洁,无气孔、裂缝、毛刺。
浸泡液:迁移试验所得浸泡液不应有异臭。
理化指标:
与食品直接接触的不锈钢制品的理化指标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砷(As)/(mg/kg)≤0.04,检测方法:GB31604.38-2016第二部分,或GB 31604.49-2016第二部分
镉(Cd)/(mg/kg)≤0.02,检测方法:GB31604.24,或GB 31604.49-2016第二部分
铅(Pb)/(mg/kg)≤0.05,检测方法:GB31604.34-2016第二部分,或GB 31604.49-2016第二部分
铬(Cr)/(mg/kg)≤2.0,检测方法:GB31604.25,或GB 31604.49-2016第二部分
镍(Ni)/(mg/kg)≤0.5,检测方法:GB31604.33,或GB 31604.49-2016第二部分
马氏体型不锈钢材料及制品不检测铬指标。
其他金属材料及制品的理化指标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砷(As)/(mg/kg)≤0.04,检测方法:GB31604.38-2016第二部分,或GB 31604.49-2016第二部分
镉(Cd)/(mg/kg)≤0.02,检测方法:GB31604.24,或GB 31604.49-2016第二部分
铅(Pb)/(mg/kg)≤0.2,检测方法:GB31604.34-2016第二部分,或GB 31604.49-2016第二部分
迁移试验
迁移试验应该按照GB 31604.1和GB 5009.156的规定执行。
标签标识
1、标签标识应符合GB4806.1的规定。
2、金属基材应明确标示其材料类型及材料成分,或以我国标准牌号或统一数字代号表示,如“不锈钢06Cr19Ni10”或“不锈钢S30408”“铝合金3004”等。
3、食品接触面覆有金属镀层或有机涂层的,应标示镀层或涂层材料,如“镀铬”“镀锌镍合金”“聚四氟乙烯涂层”等。金属镀层不止一层时,应按由外层到内层顺序标出各层金属成分,并以斜杠隔开,如“镀铬/镍/铜”。
其他要求
1、对于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等产品,如果产品说明书标示了额定容积,应取最小额定容积及其对应的接触面积作为食品模拟物体积与样品接触面积之比。
2、如产品本身带有适配封盖,可按照正常使用时的封盖状况进行试验。
3、当需要对镀锡或镀铬薄板容器进行食品模拟物的迁移试验时,应尽可能模拟容器正常使用时的密封状态,防止空气进入容器内。可采用实际用户密封好的空罐,在罐盖中央钻一小孔(孔径应尽可能小),用洁净的注射针筒或其他适合的器具,将已加热至试验温度的食品模拟物经此小孔注入罐内,直至注满。用封口膜或合适的惰性塞子密封孔口,防止空气进入罐内。按照选定的条件进行迁移试验,达到规定试验时间后,晃动罐体使罐内溶液混合均匀,打开罐盖,立即将溶液倒入洁净的玻璃或塑料容器中,用适量硝酸使溶液酸化后进行目标物的分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五条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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