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后继承的遗产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富?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则,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富,为夫妻的共同财富,归夫妻共同一切: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消费、运营、投资的收益;
(三)学问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富,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则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一切的财富。
夫妻对共同财富,有对等的处置权。
因而,关于婚后继承的财富,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富,假如被继承人未指明仅归夫或妻一方一切,则应该属夫妻共同财富,归夫妻共同一切。
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富的情形
假如夫妻有如下状况,即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获得的财富,也不是夫妻共同财富:
(一)指定赠与
遗言或者赠与合同肯定归夫妻一方一切的,在离婚时不能作为共同财富分割。比方,男方父亲逝世之前,在遗言中明白本人死后房子归男方一人一切,扫除其别人的权益。男方基于遗言继承获得的房产,不能作共同财富分割。
(二)夫妻双方有商定
《民法典》规则夫妻能够就财富停止商定。能够婚前约,也能够婚后约。内容能够设定婚后一方的收入归一方一切,不归入共同财富的范围。必需采用书面方式。
(三)婚前财富
一方婚前的财富自然不应属于离婚时分割的范围之列。因而,离婚时假如一方能举证证明另一方请求分割的财富在婚前就已获得,这些财富就不属于离婚分割之列。
(四)只能归一方的特定财富
有些财富,即便没有商定,也不能属于夫妻共同财富。比方,因身体遭到伤害取得的医药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这些费用主要是保证受害一方的生活,因而,不能作为共同财富分割。
综上可知,在婚后一方继承所得的财富,通常状况下是依照夫妻共同财富停止处置的。但要是在遗言中明白阐明只归夫或妻一方一切的,那么就依照夫妻个人财富处置。希望对你有所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