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属于什么类别

如题所述

  产品质量是由各种要素所组成的。这些要素亦被称为产品所具有的特征和特性,不同的产品特征和特性各异。因此,产品所具有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便构成了产品质量的内涵。国际标准化组织颁布的ISO/DIS 9000:2000标准,将质量的含义规定为:产品、体系或过程的一组固有特性满足顾客和其他相关方要求的能力。本定义所称的要求往往随时间而变化,与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有着密切的关系。要求可转化成具有具体指标的特征和特性。要求可以包括使用性能、安全性、可靠性、可维修性、经济性和环境等几个方面。
  产品的使用性能是指产品在一定条件下,实现预定目的或者规定用途的能力。任何产品都具有其特定的使用目的。
  产品的安全性是指产品在使用、储运、销售等过程中,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免受侵害的能力。
  产品的可靠性是指产品在规定条件下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规定功能的程序或者能力。一般可用功能效率、平均寿命、失效率、平均故障时间、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等参量进行评定。
  产品的可维修性是指产品在发生故障以后,能迅速维修,恢复功能的能力。通常采用平均修复时间等参量表示。
  产品的经济性是指产品的设计、制造、使用等各方面所付出或所消耗成本的程度。同时,亦包含其可获得经济利益的程序,即投入与产出的效益能力。
  《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根据以上规定,《产品质量法》适用的产品范围包括:
  一、 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
  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包括工业产品、手工业产品、农产品。未经过加工制作的矿产品(台煤、铁矿石、石油等)、初级农产品(如小麦、蔬菜、水果等)、初级畜产品、水产品等,都不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二、 用于销售的产品
  未投入流通的自用的产品、赠予的产品、试用的产品等,都不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三、 建设工程使用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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