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信箱》问题:某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陶某诉丁某离婚一案。原、被告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并注明了协议经双方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送达后,原告申请撤诉。对于法院应否允许当事人撤诉,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可以准许撤诉,理由是《民事诉讼法》第89条第3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原、被告达成离婚协议,未签收调解书,虽然注明了双方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但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因此,可以准许撤诉。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应准许撤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简易程序规定》第15条第l款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原、被告达成离婚协议,并同意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其实质内容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调解原则。至于协议什么时间生效,《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理解为一般情况下调解书签收后生效。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为经双方同意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生效,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无冲突,以当事人自愿约定为准,不影响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因此,原、被告达成协议并已生效,不存在准许不准许撤诉的问题。《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最高人民法院《调解工作规定》第13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0条第l款第4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民事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另,最高人民法院《简易程序规定》第15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原、被告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并且在协议中明确双方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双方签字后,该离婚协议已经生效。也就是说该离婚案件已经审结,诉讼程序已经终结,不存在是否准许撤诉的问题。因此,我们认为来信中的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人民司法》200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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