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遗产继承法有效时限是多少?求香港遗产继承法全文

如题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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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香港属于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有关遗产继承的成文法也非常分散,如《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遗嘱条例》、《无遗嘱者遗产条例》、《遗产税条例》等等,相当复杂,因此,如果你涉及继承香港亲属的遗产,建议委托香港律师办理,也可以出具委托书授权在香港的亲友办理,还可以委托南洋商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向香港高等法院申办,具体程序我查阅了有关资料,大致过程如下:
申请人应提供大陆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件、证明其本人与死者的关系,按香港有关法律执行。
向香港高等法院申办继承香港亲属遗产的过程是:
一、 由申请人或委托办理人清算死者遗产,并会同遗产税署人员清点死者名下保管箱财物,开列清点清单,并对不动产作估价;
二、 申报遗产总值,向税务局遗产税署申报遗产情况,领取遗产免税或完税证明;
三、 呈送法院检证;
1、 有遗嘱的遗产应提交的文件;
1) 死者死亡证明书;
2) 死者遗嘱原件及影印件;
3) 遗产税署开具的免税或完税证明;
4) 执行人的宣誓书。
2、 无遗嘱的遗产应提交的文件;追问

无遗嘱的文件是什麼

追答

本条例旨在修订关于无遗嘱者遗产分配事宜的法律。

[1971年10月7日]1971年第122号法律公告

(本为1971年第1号)

注:

1.本条例的实施受1995年第57号第18条影响。该条转录如下:

"18.条例的适用范围本条例对就在本条例生效日期前去世的人所享有的无遗嘱继承的权利并无影响。"

2.1995年第57号于1995年11月3日开始实施。

第1条 简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条例可引称为《无遗嘱者遗产条例》。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8年第25号第2条

(1)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丈夫"(husband)及"妻子"(wife)就一个人而言,指该人在有效婚姻中的丈夫或妻子;

"非土地实产"(personalchattels)指─

(a)无遗嘱者去世时在其尚存丈夫或妻子的任何居所的下列东西,即家具、衣服、装饰品、属家庭、个人、康乐或装饰用途的物品、各类消费品、园艺物品及家畜;及(b)汽车及附件,但不包括专用于或主要用于业务或专业方面的实产,或金钱或贷款抵押物;(由1995年第57号第2条代替)

"法院"(court)指原讼法庭;(由1998年第25号第2条修订)

"剩余遗产"(residuaryestate)指无遗嘱而去世者的遗产中每项实益权益,但扣除从中适当支付的丧葬费、遗产管理费、债项及其它法律责任,而该等权益是该无遗嘱而去世者如届成年并具行为能力时即可凭遗嘱(而非凭借指定受益的权力)处置的权益;

(由1995年第57号第12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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