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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促进业主自治管理物业,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使用、维护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城管、公安、价格、环保、工商、民政、财政、人防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协助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调处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纠纷和对物业管理进行指导、监督。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配合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处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纠纷。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中发生纠纷的,可以要求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调处。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辖区内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并建立物业管理争议化解和纠纷处理工作机制,为处理物业管理争议和纠纷提供便利。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八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确定业主身份;

  (二)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三)拟定管理规约草案;

  (四)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

  (五)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第九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前,依照与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商确定的具体标准,将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交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由业主大会筹备组使用。

  筹备经费应当专户储存,专款专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将筹备经费的使用情况向全体业主公布,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筹备经费的结余部分应当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十条 业主大会的召开形式、业主代表的产生、业主大会决定的作出,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依法履行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能认真履行业主义务,热心社区公益事业,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应当是单数,且不得少于五人。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业主委员会备案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出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和使用印章。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具体任期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召开会议时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听取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建议和意见。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决定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可以要求查阅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认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要求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要求,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

  物业管理区域内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或者符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条件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业主委员会不依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者临时会议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督促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六条 业主发现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提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者临时会议审议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职务:

  (一)不履行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和业主义务,不遵守管理规约,情节严重的;

  (二)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的;

  (三)向物业服务企业销售商品、承揽业务的;

  (四)牟取可能妨碍公正履行职务的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业主大会会议审议决定是否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时,应当允许该委员提出申辩,并记录归档。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职务自行终止:

  (一)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的;

  (二)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三)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根据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终止的,业主大会应当依照其议事规则的规定及时补选缺额。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运作经费在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收益中列支,具体额度由业主委员会提出预算,并在业主大会上表决通过后执行。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每年三月底前公布上一年度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每年三月底前通过公告等形式向全体业主报告上一年度工作情况,并通报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业主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答复。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的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前的物业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进行前期管理,并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物业管理区域的建筑面积较小的,经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向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和监督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预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并在物业销售(预售)五日前向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管理,物业管理区域环境卫生和秩序的管理,房屋外观的维护,业主的其他义务以及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但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建设单位销售(预售)物业时,应当公布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并在物业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示。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物业买受人认为临时管理规约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要求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处理。

  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供建设单位选用。

  第二十四条 物业交付前,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前期物业服务费,用于物业交付前的物业管理。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物业交付前物业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前期物业服务费支付的具体管理办法。

  物业交付后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业主应当依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前期物业综合服务费;依照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前期物业综合服务费标准应当依照政府指导价的有关规定执行;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或者尚未出售的物业,其前期物业综合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期限尚未届满但业主大会已依照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自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期限届满但物业管理区域尚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自动延续,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依照前期物业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继续提供物业服务。

  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工程的检查,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和其他不利于物业使用和管理的问题,及时向建设单位或者相关专业管理部门提出整改建议,并协助专业管理部门督促落实;

  (二)就共用设施设备的安装位置、管线走向等事宜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议,并参与共用设施设备的安装、调试等工作;

  (三)建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工程信息资料和日常管理档案;

  (四)根据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并引导业主遵守约定,维护物业公共利益和管理秩序;

  (五)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做好业主大会的成立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派遣专业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物业交接手续时,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资料。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接受资料的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物业交付前,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验收合格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邮政、通信、有线电视等共用设施设备移交给相关专业单位负责管理。相关专业单位应当及时接收。物业交付时,建设单位应当将有关共用设施设备移交专业单位管理的情况予以公示;有关共用设施设备未移交专业单位管理的,不得将物业交付使用。

  专业单位接收后,应当及时做好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养护,确保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转和正常使用。

  专业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委托协议,明确维修养护的主要事项以及费用支付的标准和方式,并对其维修养护工作进行监督。

  相关专业单位接收物业管理区域共用设施设备后所发生的维修、更新、养护等费用,依照有关规定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业主对物业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并将业主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物业服务职责。

  第三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公布,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业主反馈意见和建议的处理情况。

  物业服务企业实行物业服务酬金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公布物业管理各项资金的收支情况;实行包干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公布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相关场地经营所得的收支情况。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每年三月底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公布管理区域内上一年度的相关物业经费收取、使用等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公布的物业经费收支情况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答复和说明。业主委员会或者十名以上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公布的物业经费收支情况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作书面答复和说明;业主委员会也可以委托审计单位进行审计,费用在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相关场地经营所得的收入中支出。

  第三十二条 业主应当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低收入困难家庭业主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物业服务费补贴,补贴的具体对象及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业主未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催交,要求其限期交纳;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助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催交。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经书面催交,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可以采用在本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公示等方式协助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催交。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管理规约内容、物业服务费标准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物业产权交易时,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对物业服务费的结算有明确约定;受让人应当在办理产权交易手续后三十日内,将物业产权转移情况、业主姓名、联系方式等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第三十四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续聘或者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书面告知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日内,向业主委员会办理下列事项,并报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对预收的物业服务费和其他公共物业经费按实结算,多收的部分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予以退回;

  (二)移交全部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的财务帐册;

  (三)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场地和其他财物。

  物业服务合同提前解除的,依照合同的有关约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并采取适当方式将监督检查结果和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三十六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和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业主在使用物业时应当遵守管理规约。

  管理规约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约定: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维护;

  (二)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和经营;

  (三)业主合理使用物业专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

  (四)物业屋面、外墙、门窗的装修和户外设施的安装规范;

  (五)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权利和义务;

  (六)业主分担物业管理区域各类规定费用的方式;

  (七)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法改变物业的使用用途;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三)擅自占用、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附属设施;

  (四)损坏房屋结构或者从事其他影响物业使用安全的行为;

  (五)损坏公共绿化、园林设施;

  (六)任意弃置垃圾;

  (七)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八)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

  (九)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十)违反规定停放车辆;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劝阻、制止,要求行为人及时改正;劝阻、制止无效或者行为人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告知规划、房产、公安、城管、工商、环保等相关行政部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配合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及时予以处理。

  业主、业主委员会对于本条第一款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规定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三十八条 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装修房屋,应当将装修项目、装修部位、装修时间等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是否需要报送备案等事项书面告知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在装修过程中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时,应当通知行为人立即停止并改正;行为人拒不停止或者改正的,应当及时报请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要。

  车库、车位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建设单位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车库、车位的处分情况,并与业主协商处分空置的车库、车位。为了保证车库、车位的充分利用,业主要求承租空置的车库、车位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车库、车位出租(停车)收费的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制定。

  未首先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建设单位不得将车库、车位出售、赠与、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条 业主车辆较多的物业管理区域,经业主大会同意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车位的,业主委员会可以申请公安部门协助划定小区内地面停车位和行车路线,公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尚未充分利用的,不得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规划以外的车位。

  第四十一条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车位停放汽车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或者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停车费单独列帐,独立核算。除维护车辆停放场地及设施有效使用和停车管理的必要开支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将停车费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用于物业管理的其他需要。

  业主委员会应当对停车费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并向业主大会报告。

  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地下人民防空工程设施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不得设置专用停车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停车位出售或者以专用车位形式出租。

  地下人民防空工程设施平时用作停车位收取的停车费,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用于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和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具体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人防主管部门制定。

  物业服务企业依照有关规定管理地下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应当做好平时的维护管理工作,确保人民防空工程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四十三条 大型车辆和载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住宅小区。

  进入住宅小区的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慢速通行,遇到行人和非机动车应当避让;

  (二)禁止鸣号;

  (三)在依法设置或者划定的车库、车位内按序停放,不得阻碍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交通道路或者将车辆停放在小区消防通道口,不得损坏绿地或者妨碍其他业主使用物业;

  (四)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当使用静音,防止发生噪音。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进入住宅小区的车辆的管理,发现有违反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等有关部门;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处理。

  第六章 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维修资金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物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七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其中千分之三为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千分之四为物业管理经营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的面积和具体位置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查后征求辖区物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在规划设计方案中确定,不得任意调整。

  第四十五条 物业交付前,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标准将物业管理用房及其产权证明等资料交给辖区物业主管部门。物业管理用房由辖区物业主管部门查收后交给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使用。业主大会成立后,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的产权证明等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等在住宅小区内公告。

  经规划部门批准实行物业分期开发,不能足额提供当期物业管理经营用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前向辖区物业主管部门缴交同类地段、同等面积的商业用房的市场租金作为经济补偿,并在后期开发中及时补足物业管理经营用房。该经济补偿款应当专户储存,在业主大会成立后与物业管理经营用房一并移交业主委员会,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依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物业管理的其他需要。

  第四十六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属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不得分割、转让和抵押,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擅自改变使用用途。

  物业管理办公用房主要用于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服务和业主委员会进行日常办公。

  物业管理经营用房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自行出租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出租或者经营,租金或者收益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依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物业管理的其他需要。物业服务企业受业主委员会委托与承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应当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

  前期物业服务期间依照规定由物业服务企业出租或者经营的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其租赁或者经营期限不得超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租金或者收益应当专户储存,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管理的其他需要。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与承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报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住宅小区应当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于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设立前,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收取的物业日常维修费,应当设立专用帐户,专户储存,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费用,应当先纳入物业日常维修费的专用帐户,专户储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将费用的收取、使用情况向业主委员会报告,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将费用的收取、使用情况向全体业主公布。

  市人民政府关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施行后,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应当根据该办法的要求及时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原有的物业日常维修费专用帐户内的本金及利息应当一并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帐户。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并依法交纳物业保修金。

  物业保修金由辖区物业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负责日常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三十日内,物业保修金管理机构应当将保修金的数额、收支情况等以书面形式告知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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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7-16
Xxx物业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目的
为公司的安全管理提供组织和制度保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并对安全管理委员会、义务消防队、安全检查、事件处理、人员培训、责任追究等业务范围给予规定。
第二章 适用范围、权利和义务
公司所有安全管理事项和人员适用于本制度。所有人员必须履行本制度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同时也享有安全生产和生活,以及接受安全培训的权利。
第三章 基本制度
第一条 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为公司安全管理机构,在公司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由安全主任任秘书长并负责统筹和召集,行使决策、执行和监督的权力。
第二条 公司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安全责任制并签订安全责任书。总经理负责全公司的安全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各部门主管为本部门安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安全工作,并对直接上司负责;各级管理人员可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指定区域或班组负责人。
第三条 在公司内所有工作行为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统一由生产技术部门制定,安全管理委员会审核后,各部门必须遵照执行。公司所采用的机器设备和生产的产品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第四条 公司承诺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给全体员工并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员工必须按规定使用。关注职业健康,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就业前进行健康体检,工作中注重职业保护,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第五条 公司所有建筑和工作场所按“四同时”原则进行规划、建设和维护,必须符合工业和消防安全,履行法律规定的审批手续。
第六条 公司按法律法规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设施,公司保安队为公司义务消防队,执行公司制定的消防救火预案,进行必要的培训,每半年一次进行消防演练。各部门指定专人担任部门消防员同厂级义务消防员一同培训和参加演练。
第七条 叉车、电梯、空压机等特种设备,电工、叉车司机等特殊工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未做要求的本公司特有的存在安全危险性的工种,由行政部统一公布工种名称颂发《上岗证》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 严格用电管理,公司所有带电设施、设备、用器具及其导线必须由合格操作证的电工安装、维修和保养,电工作业执行《维修单》通知制度,由各部门和维修负责人共同签署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明确标明设备设施和场所所处的状态,防范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 建立安全操作管理规程,对场地的新建、改建、扩建和设备的购入、使用、保养和报废进行规范化处理,对员工生产上岗、设备操作、管理责任进行规定。
第十条 公司执行安全检查制度,由各部门负责人、保安队、安全主任对各种消防器材、设施设备、工作环境、员工行为等分别进行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
第十一条 公司对危险品、重大危险源和安全检查确认的其它隐患采取预防措施,并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演练,对安全隐患明确责任,限期整改,及进跟进。危险区域和设备应设立警示标识,安排专门责任人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事故档案,事故发生后要及时调查处理,教育相关人员,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并做好记录。发生重大事故的地点和机器要设立警示牌。
第十三条 建立安全培训制度,分别对安全管理人员、新员工和其它员工的安全培训工作进行规定和提供指导。
第四章 安全管理委员会
1、定义:安全管理委员会(简称安委会)为公司安全管理的常设机构,负责公司安全管理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安委会实行负责制管理,各成员签订责任书,明确责任范围,承担相应职责。
2、组织架构:
主任
秘书长

副主任(一部)

副主任(二部)

委员(各部门负责人) 委员(各部门负责人)
3、人员组成(见附页《安委会及消防队人员名单》)
4、职责
主任职责:对董事长负责,全面负责全公司安全工作,包括工作规划、制度审批和资源保证。召集和主持安全工作例会和紧急会议。
副主任职责:对安委会主任负责,协助主任处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责任区域内的安全工作。对下属安委会委员的具体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评价。
秘书长职责:定期向安委会主任和副主任提交安全情况的书面报告,统筹制订和修订企业的安全制度、操作规范,对公司的安全技术防范措施提供指导意见,跟进解决存在的问题,并负责落实工作。组织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委员职责:对上级副主任负责,全面负责部门安全工作。宣传和执行公司安全规章制度,执行安委会决定,组织本部门的事故预防、安全培训和日常安全检查,事故发生后组织本部门人员抢险救灾、保护事故现场,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安全事故。
5、工作形式、内容及程序
5.1安全生产例会:通报安全生产形势及工伤事故,总结半年来和布置下年半年度的安全生产工作,讨论通过安全生产制度。评估每年一月和七月的第一个星期一(公司全体休假则顺延)上9时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如有变动由主任另行通知决定时间。地点:公司会议室。参加对象:全体成员及被邀请人员(会前通知)。
5.2紧急会议:针对安全紧急情况进行布置和决策。发生重特大事故2小时内、自然灾害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时当日、政府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或其它紧急情况发生时召开。由主任(或两位副主任共同)发布命令召集并决定召开地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安委会成员参加。安委会决议需参加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安委会所有命令和决议具有法律效力。
5.3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一般事故(无伤残可能,直接损失二千元以下)由人事行政部会同发生部门进行调查,人事行政部门处理,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向安委会主任汇报.严重事故(有或者可能有伤残,直接损失在二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按国家规定需上报政府部门的,由人事行政科调查处理并应当提《工伤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给安委会主任审批。发生重特大事故(有人员重伤或死亡,损失在5万元以上)由人事行政部报政府部门处理,必须向安委会主行或安委会体成员通报处理情况。
第五章 消防管理
1、消防管理规定

1.1任何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1.2公司保安队为厂级消防队,各部门设置以部门负责人为首的部门义务消防队,定期开展消防训练。每年6月和11两次以义务消防队为主体举行消防演习,增强员工消防意识和应急应变能力。
1.3 消防培训为公司年度培训计划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公司每位新员工接受消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公司每年一次举行消防知识竞赛,提高员工消防意识,丰富消防知识。
1.4在设有车间或仓库的厂房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储存使用易燃物品的危险仓或车间。厂区范围内,除卫生间和办公室外其它地方全部为禁烟区,任何人都不得在禁烟区内吸烟。
1.5所有生产生活场地按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不使用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器材,每月定期检验、维修、保养、更新,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做好检查记录,及时跟进改善。
1.6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划定消防器材放置区域,并随时保证器材方便取用,保证通道畅通。
1.7任何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使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围占消防拴(1米以内),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1.8 专门制订危险品化学品管理规范,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标准执行。
1.9为防止电器起火和电击事故,所有电器应当使用接地和短路保护装置。电工作业时应避免带电作业,动火作业纳入安全隐患管理,另行制定规范。
1.10公司成立义务消防队并制定应急预案,平时按分工进行针对性训练,火灾发生时参加灭火或配合正规消防队灭火,维护现场秩序并保护好现场。
2、义务消防队
2.1厂级义务消防队
2.1.1职责:厂级义务消防队为厂部常设消防应急队伍,平时有计划开展消防训练和公司内火警发生时按分工有序的开展抢险救灾工作,执行救火及其它预案。
2.1.2构成:所有保安员和行政部人员为当然义务消防队员并为消防队主体,组织结构见《厂级义务消防队组织结构》。
2.2车间义务消防队
2.2.1职责:车间义务消防队为各车间常设消防应急队伍,平时参加消防训练和开展本车间的消防宣传教育工作,车间内火警发生负责扑灭初起小火,报告厂级义务消防队,配合厂级义务消防队开展灭火辅助性工作。
2.2.2构成:以车间班组长为主体由各车间选派,各部门负责人为队为,名单交人事行政部备案。(见附页《安委会及消防队人员名单》)
第六章 救火及其它应急预案
1、救火预案
1.1目的:当得知公司范围内有火警发生时,立即以厂级义务消防队和行政部为主体开展扑救工作,尽最大力量将火灾消灭在萌芽阶段.当火灾有漫延的趋势无法控制时,各分工组按平时训练开展工作.
1.2厂级义务消防队组织结构

1.3人员职责及作业程序:
1.3.1总指挥:负责全盘消防救灾,决定救灾中的重大事项。
1.3.2副总指挥:负责各自责任区域内的消防救灾工作,总指挥在时协助总指挥工作,不在时代替总指挥职务决定救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1.3.3灭火组:火灾发生时,在副总指挥的命令下,听从指挥,服从安排,第一时间赶往现场,其中一人提两具灭火器,按操作要求开展灭火工作.另两人配合迅速打开就近的消防栓将水带按操作要求散开,接上枪头,打碎报警铃启动消防系统和打开水源阀,开始灭火.
1.3.4警戒组:首先抢救贵重或危险物品,同时保证灭火工作不受干拢,注意观察火场环境,有重大险情时通知灭火人员撤退.保护现场不受破坏和防止有人乘火打劫.
1.3.5救护组:火灾开始时打开所有消防通道,维持现场疏散员工,防止撞击挤压践踏,帮助体弱病伤人员安全逃跑.有人受伤时,采取急救措施,把伤者送医院救治.
1.3.6报警组:专人负责报警工作,当现场总指挥或者副总指挥决定向政府消防部门求助时,打电话“119”报警,必须说明清楚工厂的具体详细的位置和名称,并将自己的姓名和电话留下,保持随时联系。报警后立即前往主要路段迎接引导消防车,必要时重复拨打“119”,作报警说明。消防车到后加入警戒组。
1.4人员分配(见附页《安委会及消防队人员名单》)

2、突发疾病处理预案
2.1职员工上班突发疾病,相关部门负责人或就近人员立即将该情况反映到人事行政部经理由经理或主管组织抢救工作,包括指定人员采取急救措施并决定是否送院。下非上班时间在公司宿舍或其它情形,由保安队长全权处理并用电话向人事行政部经理或主管请示。
2. 2行政部经理、主管、保安队长根据病情轻重缓急是否派车送往相应医院或急救中心或由员工自行叫车。
2. 3行政部展开病情调查,按照医生要求、病情轻重、致病原因、是否传染病决定 对该职员工宿舍成员是否采取隔离观察或去医院检查,是否需要进行大面积消毒工作。
2. 4根据病情在适当的时候通报,采取预防措施并提醒广大职员工加强自身体质建设。有重大影响的应避免在员工中间造成恐慌心理。

3、突发打架斗殴事件处理预案
3.1行政部所有人员都有责任处理打架斗殴事件,对突发打架斗殴的职员工立即进行制止,分开冲突双方,处理人应避免乱说话以免造成误会扩大事态。
3.2通知保安支持,控制现场事态后,将双方当事人或为首人员带离现场,以免再造成混乱。特别注意收集有关的证据(如行凶武器)。
3.3已造成轻微伤害的立即由行政部门联系车辆送往医院救治。对已造成重大伤害,公司已不能有效处理的,报医院“120”和公安机关“110”处理。
3.4根据打架斗殴的事件及当时的情况,裁定是否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承担还是由一方当事人承担医疗费用或赔偿责任。对公司处理结果不服的可请求公安机关处理,但公安机关的处理不影响公司的纪律处分。
3. 5不论何种情况的打架斗殴事件,事后行政部相关人员均要去调查处理,并把处理结果告之双方甚至全厂通报,登记建档并采取预防补救措施。

4、职员工食物中毒处理预案
4.1职员工身体不舒服,怀疑可能是由食物引起,要立即送往医院就诊。
4.2根据职员工的提示,采集该职员工吃过的食物送往防疫站进行化验。
4.3根据职员工的诊断及食物化验情况
3.1若是食物中毒,提请相应食物供应商赔偿该员工的医疗费用
3.2对该食物供应商提出整改要求,根据合同扣除供应商押金,必要时报政府部门处理。
4. 4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采取补救措施,对食物供应商的食物供应渠道做工工艺,卫生标准及食物生熟情况进行严格检查与监督。
5、财产偷窃和贵重物资损毁处理预案
5.1任何人发现公司财物被偷窃和贵重物资被人为损毁,应立即保护好(或通知保安队到达)现场,立即通知人事行政部门或公司厂长级以上领导。
5.2有当事人(或责任人)的应控制好当事人或责任人,收集有关物证。
5.3将有关情况汇报,待领导决定是否需要报公安机关处理。
6、台风及暴雨应急预案
6.1各级主管人员应留意天气变化,做好天气预报通知工作,维修部和人事行政部负责做好人员安排和物资的应急准备。
6.2当天气变化时,由人事行政部协调监督其它部门做好应急准备。当新闻媒体发布暴雨或台风警时,人事行政部收到有关信息后,通知所有部门进入暴雨及台风应急状态,必要时经安委会主任批准召开安委会特别会议,布置应急工作。
6.3保安队和维修部平时应备好雨衣、雨鞋、手电筒、对讲机、备用沙包等物资,进入应急状态后任何人不得挪用。维修部每月定期疏通所有下水管道,时刻保持公司排水系统正常畅通。
6.4台风及暴雨应急状态下工作分配原则如下:维修部负责检查排水系统,保安队负责检查设备、可能坍塌物(周围斜坡、地面等)、可能高空坠落物(花盆、电线、广告牌)以及人员安全保卫。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范围内检查、应急工作安排、抢险等工作。
6.5一旦发生险情立即向安委会主任副主任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如疏通水道、沙包围堵、疏散人员、抢救物资、有电击危险时切断电源、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救治等。当人员和财物抢救发生冲突时,优先保证人员安全。
7、危险化学品泄露处理预案
7.1发现危险化学品泄露应立即撤离现场,迅速报告人事行政部和保安队。
7.2找到泄露之负责人,查明化学品的成分。
7.3保安队用沙堆筑拦,阻拦化学品扩散。特别注意如化学品具有挥发性,处理人员应佩戴防毒面具着防护手套。
7.4超过处理能力的不可蛮干,应报政府消防队处理。有化学品溅到人体应立即用水冲洗。
8、工伤事故处理预案(参照第十章《事故处理》处理)
第七章 设备设施现场安全规范
1、设备设施安全规范
1.1公司技术部门负责制订设备设施操作规范,安全管理委员会审核,员工必须严格执行,各级管理人员不得违章指挥,操作人员不得违章操作或冒险作业,有权利拒绝违章指挥。发现设备及设施有异常现象时,及时采取紧急措施并报告有关负责人。
1.2新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必须要由生产技术部门经理、使用部门经理、安全主任组成的视察组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1.3所有设备都要存档,分类管理。生产设备或生活设施发生故障时,应立即报告,不得擅自修理。特种设备必须通过国家有关部门验收、发予合格证之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定期进行预防性保养计划,定期维修保养。
1.4公司所有设施在设计、施工、使用时必须同时进行安全评估,保证安全设备设施同时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
1.5一旦发现所使用的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安全设施有故障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主管人员,严禁设备带故障运行,否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维修,检查设施时,必须执行锁机/挂牌制度,未经许可不得在安全装置上添减仪器和零件。
1. 6对电器设备,光管等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的设计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
1.7禁止任何人对机器、设备、运输工具、保护设施、安全装置待物品进行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使用。在使用加工机器和设备时,应严格遵循安全操作程序的要求。
2、现场环境及人员安全规范
2.1生产现场的工具、材料、工位器具等必须存放在指定位置,码放整齐、牢固。不准使用天那水等挥发性较强的易燃液体擦试机器设备、工件、衣服。
2.2 发生事故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如实报告,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2.3公司依照有关安全、卫生法规和政策管理安全卫生工作,建立整洁有序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未经培训合格经过许可不得使用公司的机器、设备及运输工具。
2.5生产现场女职工不准穿拖鞋、高跟鞋,头发需包好在工帽内,不准戴围巾;男职工不准赤背、敞怀。操作机床时不准戴手套。从事特定工作的员工,必须按规定穿戴由公司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否则不准上岗。
2.6对危险作业、特种作业既要做到持证(必须是有效证件)上岗,又要做到无防护不作业,并按照危险作业工作程序去做,严禁野蛮操作。公司特有工种(如外观修理工、IC焊接工、SMT开机操作工等)需取得公司培训上岗证方可上岗,具体规定由人事行政部会同营运部另行制订。
3、危险化学品管理规范
3.1化学危险品是指国标分类标准中的易燃、易爆物质、压缩气体、有毒、有害、有腐蚀性几种危险品,货仓应设立危险化学品仓库,按化学品的性质和特性分类分堆存放,配备专门的防火防爆、防泄露、防静电、防渗出和通风降温装置,配备事故应急用品。
3.2货仓部门要建立可行的管理、储存、运输、使用规则并安排专人管理,设立标准存量清楚标识,禁止超标存放或标识不清,在存放点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和事故后采取的措施说明。非专管人员和指定人员不得进入危险品存放区。
3.3公司所购之危险品必须要有检验部门测定的相关安全数据(MSDS资料).如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燃烧性等安全数据,并且合格的标志和包装。
3.4所有使用危险品的各部门,要根据危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措施,不得在露天或炽热的地方存放,应存放在阴凉通风的地方。领用量不能超过一个工作日的使用数量,超过一个工作日使用的危险品必须存放于专用仓库.。
3.5使用危险品的部门或个人,必须遵守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格动火管理,采取防火措施。
第八章 安全检查
1、目的
为贯彻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防范和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持公司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确保公司生产和员工生活正常,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2.1检查范围:于公司范围内的消防器材、机器设备、固定设施、人员安全以及其它有关安全事项的检查、报告、处理和跟进事宜。
2.2职责范围:在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各主要责任人在职责范围内履行职责,行政部安全主任提供指导和监督,行政部保安队负责定期检查工作。
2.3时间范围:长期全方位不间断的开展检查工作,包括日常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
3、人员职责
3.1安全主任职责:安全主任全面负责公司安全检查制度的贯彻执行,开展组织协调工作,并向所有各责任人提供指导,监督安全检查制度的执行、问题的改善,进行安全评估并向安全管理委员会及其领导汇报。
3.2部门负责人职责:各部门行政负责人承担本部门直接安全责任人之职责,全面负责本部门日常检查工作,配合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工作,对检查发现的和本部门相关的所有问题查清原因并采取对策,跟进改善,采取预防措施。属于责任事故的,追查有关人员责任。
3.3保安队职责:保安队负责公共区域的日常检查工作和公司的定期检查工作,配合进行特别检查,在安全主任直接指导下负责安全检查主要工作。履行公共区域的部门安全检查职责,同时对各部门的日常检查工作复查验收,对发现的需改善事项登记、调查,报行政部负责人处理。
4、 主要检查内容
4.1标识:器材、安全信道、疏散指示等标识是否正确、足够、完整、清晰,有无未标识、破损、脱落、模糊和错误的情况;
4.2专业器材:主要指消防器材(灭火器、应急照明灯、出口灯、消防栓)是否足够、完整、有效,是否需要补充、修理、校正,是否有被影响或挪作他用;
4.3设备:是否在安全状态下运行,有无安全隐患;
4.4设施:安全设施是否足够、有效;所有设施是否符合防火、防盗、防事故的要求;
4.5环境:安全通道是否畅通;安全出口是否上锁、遮挡或者占用;
4.6员工行为:是否有违反安全操作规定;安全用品是否按规定使用或佩戴;禁烟场所是否有人吸烟;明火作业是否报批和采取必要的足够的防护措施;安全培训是否有进行和有效;安全专业人员(如电梯操作工)是否有脱岗;维修电工作业特别是带电操作时是否有标识和按规定进行;
4.7货物安全:是否有超高/超线/超重堆放;是否符合防火防盗要求;
4.8特殊物质和装置:水、电是否得到正确有效的控制;明火作业是否采取报批和采取足够的措施;重大危险源(如贮油罐、煤气瓶)是否符合控制要求,各项指标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易燃易爆危险品(如油、天燃气、天拿水及其它化学品等)是否按要求存放和使用;特种设备(空压机、贮气装置、送气管道、叉车、电梯)是否按规定报批、使用和保养。
5、 各种检查的定义、程序及要项
5.1日常检查
5.1.1定义:由部门负责人每天上班前、中、后,在责任范围内履行安全检查义务是为日常安全检查。
5.1.2程序:在每天上班前、中、后对区域内的有关安全事项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后,能立即处理的第一时间处理,不能立即处理、超出本身权限、涉及其它部门或重大问题,必须向行政部和直接上司汇报、请示后处理。所有问题必须跟进直到完全改善。
5.1.3要项:上班前检查门锁、门窗、货物和环境有无异常情况;进入车间后检查水电、设施、设备、器材有无异常;上班后不定时检查设备特别是重要设备运转情况、员工有无不安全行为情况;下班后检查货物是否安全、应切断的水电是切断、门窗是否关好;
5.2定期检查
5.2.1定义:由行政部保安队每月一次对公司安全状况进行摸底,对各部门日常安全工作复查是为定期安全检查。
5.2.2程序:在每月10号前对全厂安全状况进行普查,填写《安全检查报告》,就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由行政部跟进解决,最后报安全管理委员会领导审核。
5.2.3要项:由白班保安队长带领一名保安员,对全厂消防器材、货物、信道、设备、设施、人员按专业技术要求进行全面检查,挑毛病,找问题。遇困难时,向安全主任请求指导,直到问题原因查清、责任分清、得到解决为止。
5.3特别检查
5.3.1定义:安全主任根据政府、客户和高层领导的全面或专项要求,进行检查是为特别检查。
5.3.2程序:特别检查由安全主任组织实施。在收到有关指令后,根据需要组织人员对全厂或局部安全工作进行检查,起草报告呈行政部负责人并反馈给检查要求提出对象。问题的解决视重要程度由安全主任亲自或安排人员跟进,并对最终的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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