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与地方银行有什么区别?

1,从银监会、人民银行的行业管理角度看,二者有什么区别?

2,在资质上看,信用社升级为合作银行、商业银行有什么门槛?

3,对经营者自身来说,作信用社有更加优惠的政策还是做地方性银行有更优惠的政策。例如准款准备金就是对信用社网开一面。

4,现在还有城市信用社存在吗?

  1、从监管的角度看,信用社与地方银行有很大的区别,信用社属于农村合作金融,不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但视同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地方银行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商业银行监管办法进行监管。目前信用社实行的是多级法人体制并存,乡镇法人,县级法人,市级法人,省级法人或者省级自律组织等多种形式并存。地方银行属于股份制的一级法人,不存在多级法人。市级银监分局更侧重监管地方银行和信用社的市级机构,县级银监办事处更侧重于监管信用社,甚至可以说95%以上的精力放在信用社的监管上面。
  2、信用社改制为合作银行或者商业银行,都不会去掉农字头,也就是说即便改制以后,也是农村合作银行或者农村商业银行。
  设立农村合作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章程;
  (2)发起人不少于1 000人;
  (3) 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 000万元人民币,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4%;
  (4)不良贷款比率低于15%;
  (5)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6)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7)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章程;
  (2)发起人不少于500人;
  (3)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 000万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达到8%;
  (4)设立前辖内农村信用社总资产10亿元以上,不良贷款比例15%以下;
  (5)有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6)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7)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改制条件最核心的部分是注册资本,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资产总额、不良贷款占比这几个条件。
  3、从经营的政策来看,虽然国家在准备金政策的制定上,对信用社实施了很大的倾斜,但信用社同时也承担着国家支农的重任,农业贷款基本是由农村信用社来投放的,尤其是小额农户贷款,额度小,户数多,区域广,因此上经营成本是很大的。只能说准备金政策是国家对信用社支农的一种政策性补偿,算不得优惠政策。地方银行比信用社有着更加广泛的业务空间,在很多的业务上,信用社是不能取得准入资格的,比如基金的代销,证券基金的托管等。地方银行在吸收财政性存款方面更具优势,因地方银行都是由市级政府国资委来出资控股的企业,虽然进行了商业银行改制,但仍然是国有控股的,财政性存款依然向地方银行倾斜。
  4、当前已经不存在城市信用社,经营较差的也全部改制为商业银行,有些经营较好的,已经改名为某某银行,如上海银行,北京银行,河北银行等。
  不知道我有没有说清楚,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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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7-17
一.管理上比地方银行宽松,信用社是支农的基石,没有信用社很多农村地区都不能获得资金支持,也正是因为农村经济基础薄弱,农村房屋土地多数不能办理抵押,信用社处在农村吸引人才的能力低,造成了信用社信用贷款占比高,管理不到位,坏账率高等特点。银监会人民银行会必要时会降低信用社准备金率,放松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要求,补贴一些支农贷款。
二.1 银行监管的内容

1.银行监管的目标和原则

(1)银行监管的目标

明确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

中国银监会成立后,在总结国内外银行业监管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四条银行监管的具体目标:一是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保护广大存款人和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二是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增进市场信心;三是通过金融、相关金融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和相关信息的披露,增进公众对现代金融的了解;四是努力减少金融犯罪,维护金融稳定。

(2)银行监管的基本原则

依法原则;

公开原则

公正原则

效率原则

(3)银行监管理念和标准

①监管理念。中国银监会提出了“管法人、管风险、管内空、提高透明度”的监管理念。

②良好银行监管的标准。一是促进金融稳定和金融创新共同发展;二是努力提升我国银行业在国际金融服务中的竞争力;三是对各类监管设限做到科学合理,有所为有所不为,减少一切不必要的限制;四是鼓励公平竞争,反对无序竞争;五是对监管者和被监管者都要实施严格、明确的问责制;六是高效、解约地使用一切监管资源。

(4)风险监管

①风险监管概述。

从风险监管的实质来看,风险监管实际上是对合规监管的一种继承和发展,而不是否定,合规监管是风险监管的一个组成部分。

从监管实践看,风险监管的演变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的标志是1979年美国监管当局提出CAMEL评级体系。第二阶段是风险为本的监管。风险为本的监管,代表着国际银行业监管发展的趋势和方向。

②风险监管的优点和作用

③风险为本的持续监管框架

一是了解机构;

二是风险评估;

三是规划监管行动;

四是准备风险为本的现场检查;

五是实施风险为本的现场检查并确定评级;

六是监管措施、效果评价和持续的非现场监测。

2.银行风险监管指标体系

(1)银行风险监管指标概述

①准确性原则;

②可比性原则;

③及时性原则;

④持续性原则;

⑤法人并表原则;

⑥保密性原则。

(2)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体系的类别和定义

风险监管核心指标分为三个主要类别,即风险水平、风险迁徙和风险抵补。

风险水平类指标包括流动性风险指标、信用风险指标、市场风险指标和操作风险指标,以时点数据为基础,属于静态指标。

风险迁徙类指标衡量商业银行风险变化的程度,表示为资产质量从前期到本期变化的比率,属于动态指标;风险迁徙类指标包括正常贷款迁徙率和不良贷款迁徙率。

风险抵补类指标衡量商业银行抵补风险损失的能力,包括盈利能力、准备金充足程度和资本充足程度三个方面。

(3)主要风险监管指标定义、公式和计算要素的含义

①流动性风险指标

商业银行流动性监管核心指标

流动性比率

流动性比率=流动性资产余额/流动性负债余额×100%,分别计算本外币和外币口径数据,不得低于25%。

超额备付金比率

人民币超额准备金率=(在中国人民银行超额准备金存款+库存现金)/人民币各项存款期末余额×100%,该指标不得低于2%。

核心负债比率

核心负债比率=核心负债期末余额/总负债期末余额×100%,分别计算本外币和外币口径数据,不得低于60%。

流动性缺口率

流动性缺口率=(流动性缺口+未使用不可撤销承诺)/到期流动性资产×100%,本指标分别计算本外币和外币口径数据,不得低于-10%。
三.农村信用社是社员入股成立的金融机构,一般来说是省政府直接领导,它的老大是政府指定,银监会审核的.只有地方银行允许私人成立.
优惠方面肯定信用社要多点,一般每年有支农补贴,政府存款政府贷款
四.城市信用合作社(urban credit cooperative,城市信用社,城信社) 中国城市居民集资建立的合作金融组织。其宗旨是通过信贷活动为城市集体企业、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城市居民提供资金服务。
[编辑本段]城市信用合作社概述
产品与服务
城市信用合作社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的经营原则,盈利归集体所有,并按股分红。主要经营业务是:面向城市集体企业、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城市居民聚集资金,为其开办存款、贷款、汇兑、信息和咨询,代办保险和其他结算、代理、代办业务,支持生产和流通,促进城市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济的发展,搞活城市经济。
管理形式
城市信用社(包括城市信用合作社市联社)的民主管理形式,是社员代表大会制度。社员代表大会由全体社员选举代表参加,是城市信用社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制定或修改社章程,选举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审议通过聘用由理事会推荐的社主任,遵循中央银行的宏观决策,确定一定时期的资金投向,讨论制订社年度计划和财务计划等。社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日常业务和工作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监督形式
城市信用社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管理、协调、监督和稽核,按时向当地人民银行下属机构报送信贷现金计划及其执行情况,会计、统计报表和财务报告;在当地人民银行开立帐户,按规定缴存准备金,并实行资金负债比例管理;对于从城市集体企业、个体工商业户和城市居民中吸收的股金,可以继续转让但不得退股。
[编辑本段]我国城市信用社的历史沿革
城市信用社是我国经济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产物,是我国金融机构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我国城市信用社是在改革开放后出现的。 20 世纪70年代末,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开展,一些地区出现了少量城市信用社。1986年以前,城市信用社的数量约为1300家,总资产约为30亿元。1986年1月,国务院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明确了城市信用社的地位。同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对城市信用社的性质、服务范围、设立条件等作了规定。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城市信用社设立的速度加快,当时主要设立在地级以上大中城市,但有一些地方在县(市)也设立了城市信用社。随着城市信用社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建立,为加强管理,1988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提高了城市信用社的设立条件,注册资本由1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到1989年末,城市信用社的数量达到3330家,总资产为284亿元。 1989年上半年,根据中央治理整顿的精神,中国人民银行组织了对城市信用社的清理整顿工作。 1990年到1991年清理整顿期间,各地控制了新设机构的规模,对经营不善的城市信用社予以撤并。两年间新设机构253家,撤销机构75家。到1991年底,全国城市信用社为3500多家,总资产为497亿元,职工77000多人。 1990年,开始了城市信用社市联社的试点工作。 1992 年清理整顿工作结束,我国经济进入高速发展时期,各行各业申办城市信用社的要求非常强烈。这一期间,城市信用社的数量急剧扩大,在绝大多数县(市)都设有城市信用社。到1993年底,城市信用社数量近4800家,较1991年末增加了1200多家,总资产为1878亿元,职工12.3万人。 自1993年下半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大力清理整顿金融秩序,总行责令各省分行自1993年7月1日起一律停止审批新的城市信用社,已下达但未用完的指标暂停使用,同时对越权超规模审批城市信用社的问题进行清理。这一精神贯彻之后,绝大多数地方都没有审批新的城市信用社。 自1995 年起,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部分地级城市在城市信用社基础上组建了城市商业银行。同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信用社管理的通知》,以文件形式明确:“在全国的城市合作银行组建工作过程中,不再批准设立新的城市信用社"。这个通知下发以后,全国基本上完全停止了城市信用社的审批工作。
[编辑本段]政策
针对一部分城市信用社管理不规范、经营水平低下、不良资产比例高、抗御风险能力差、形成了相当大的金融风险这一现实情况,为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确保城市信用社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1998 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城市信用合作社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整顿方案》)。《整顿方案》要求各地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做好城市信用社的清产核资工作,彻底摸清各地城市信用社的资产负债情况和风险程度,通过采取自我救助、收购或兼并、行政关闭或依法破产等方式化解城市信用社风险;按照有关文件对城市信用社及联社进行规范改造或改制;要求全国各地进一步加强对城市信用社的监管。全国各地按照《整顿方案》的要求,至1999年底,除了对少数严重违法违规经营的城市信用社实施关闭或停业整顿外,还完成了将约2300家城市信用社纳入90家城市商业银行组建范围的工作,为城市信用社的健康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参考资料:http://baike.baidu.com/view/1498325.htm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9

    从监管的角度看,信用社与地方银行有很大的区别,信用社属于农村合作金融,不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但视同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地方银行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商业银行监管办法进行监管。目前信用社实行的是多级法人体制并存,乡镇法人,县级法人,市级法人,省级法人或者省级自律组织等多种形式并存。地方银行属于股份制的一级法人,不存在多级法人。市级银监分局更侧重监管地方银行和信用社的市级机构,县级银监办事处更侧重于监管信用社,甚至可以说95%以上的精力放在信用社的监管上面。

    信用社改制为合作银行或者商业银行,都不会去掉农字头,也就是说即便改制以后,也是农村合作银行或者农村商业银行。

    从经营的政策来看,虽然国家在准备金政策的制定上,对信用社实施了很大的倾斜,但信用社同时也承担着国家支农的重任,农业贷款基本是由农村信用社来投放的。地方银行比信用社有着更加广泛的业务空间,在很多的业务上,信用社是不能取得准入资格的,比如基金的代销,证券基金的托管等。地方银行在吸收财政性存款方面更具优势,因地方银行都是由市级政府国资委来出资控股的企业,虽然进行了商业银行改制,但仍然是国有控股的,财政性存款依然向地方银行倾斜。

  农村信用社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扶持、省级地方政府负责"的改革方案在全国铺开,并先后在各省市成立了省级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全省市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指导、协调、服务"。

  地方性银行是指业务范围受地域限制的银行类金融机构。

第3个回答  2010-07-16
1、有信用社是按高风险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
2、当资本充足率达到4%的时候,信用社成为一级法人机构,当资本充足率达到8%的时候,就可以变更为农村合作银行或农村商业银行
3、信用社更加优惠,如不用缴税,可是一笔大的额外收入
4、基本上没有了,改为城市商业银行了
第4个回答  2019-03-30

农村信用社和农业银行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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