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问题咨询?老人去世,无遗嘱,孙女继承房产权,这样符合法律规定吗

如题所述

您好,如果老人生前没有任何赠与合同、遗赠或者遗嘱中写明之后将房屋给自己的孙女。那么一般,孙女是不享有继承权的,是不可以直接继承老人的房屋的。
我国法律规定,遗嘱和没有遗嘱时的法律直接规定,获得遗产的人必须是逝者的法定继承人。
而我国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规定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和子女;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为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兄弟姐妹。所以孙女是不属于法定继承人,不可以依据遗嘱或者法定的直接规定,而获得遗产。
但如果老人生前和孙女存在赠与合同,或者立下过将房屋给予孙女的遗赠,那么孙女可以依据遗赠或者赠与合同,进而获得房屋。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也欢迎您继续补充,或者私信咨询我们。
【相关法条】《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2-02-16
1、若经过公证,则有效;如果没有经过公证,相关权利人可以向法院以老人意思不能自治为由请求撤销房屋所有权转移。
2、第一继承顺序为:父母、配偶、子女;第二继承顺序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孙子女没有直接的继承权。若老人子女死亡的,孙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老人子女的遗产。
3、可以。若老人生前可以意思自治,老人的意愿属于遗嘱,经过公证的遗嘱具有最高的效力。
4、因为房屋属于遗产,孙女不具有全部的所有权,所以不可以单独处分,不能买卖、租赁。老人已死,即使增加户口与另一孙女在同一户口本上,对房产的分配也没有影响。增加户口,应当征得另一人同意。
5、都没有居住权,其他权利人都可以以要求分配遗产为名,将房屋折价出售。
综上,爷爷去世时,应进行一次遗产分割,若没有分割,则认为放弃继承权,当奶奶去世时,应进行一次分割,子女ABCD四人平均分配遗产,孙子女无继承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