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婚姻登记,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本条例第四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因此,男女双方结婚登记是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
《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