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破坏集体供暖系统

如题所述

为加强临城县集中供热管理,预防和减少供热事故的发生,确保群众取暖及社会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22年8月份住建局和公安局联合执法开始进行严厉打击破坏供热设施及盗用热能行为的通告如下:

一、小区庭院管网、热用户户外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统一负责管理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拒绝供热单位运行、维护、巡检、抢修供热设施。对于阻挠、拒绝供热单位实施运维、巡检、抢修的行为,供热单位依法向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二、供热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毁、拆除集中供热设施。破坏、损毁、拆除集中供热设施的,供热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河北省供用热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对个人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手段盗用热能,包括:私自拆除或破坏热计量表、私自打开锁闭阀、私自从供热管网上开口截取热能、私自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私自将采暖热水对外转供、私自排放采暖系统中的水、安装换热器装置、申请办理报停后又私自开栓通热等。一经查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供热设施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有权立即告知供热经营单位、供热主管部门或向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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