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后到反方向购物发生事故算是工伤吗?

如题所述

  下班后到反方向购物发生事故不算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项规定:“(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六条(三)项规定“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为上下班途中,但这里的购买日常工作生活用品应当是顺道购买简单的工作生活用品,并不包括反方向购物。职工下班后反方向购物不是下班途中,不能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4〕9号
  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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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6-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3次会议通过)

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根据以上司法解释的规定,反向购物属于第(三)项的规定,只要你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就属于工伤。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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