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题02

2、2000年4月5日,原告李某(甲方)在被告A市某卫生洁具公司(乙方)购买了1台丙公司(丙方)生产的华清牌电热水淋浴器。同年同月8日,甲方又购买了1台A市丁公司(丁方)生产的三水牌多功能漏电保护器。4月12日,甲方在家中安装了该两件电器。4月15日晚,甲方在使用该淋浴器时,突被按键漏电击中,送医院抢救,右手拇指、食指被截除,已不能从事司机工作。为此,甲方先与乙方交涉,要求赔偿。乙方称:责任应由生产者承担,乙方无过错,拒绝赔偿。甲方遂向法院起诉,状告乙方、丙方、丁方,要求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方承担赔偿损失并负连带责任。法院在调查中,经技术监督局对华清牌电热水淋浴器、三水牌多功能漏电保护器进行质量检验,鉴定结论是:(1)电热水淋浴器的制造工艺存在缺陷,生产厂家也为对热水器进行检验,特定情况下电热水淋浴器开关按键可能漏电;(2)多功能漏电保护器已被烧毁无法鉴定,但对同样商品检测未发现质量问题;(3)甲方安装电热水淋浴器和多功能漏电保护器连接市未按丁公司的说明书正确安装,以致使用时漏电保护器不能正常工作。请回答:
(1)乙方作为销售者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丙方作为生产者应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3)丁方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4)甲有无过错,对本案处理有何影响?

第1个回答  2006-12-16
1、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乙方作为销售商,对于自己销售的商品负有保证其质量的责任。
2、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丙方作为产家,应保证其生产的产品符合安全标准。
3、无须承担责任,因丁方并无过错,且同类产品也并无质量问题。
4、甲方有过错,甲方也应相应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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