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房产证的不动产,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不发生物权转让的效力。签订合同后,只能依据合同享有一个债权请求权,因此,不建议购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不动产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转让的效力,合同有效的,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享有一个债权请求权,但是没有房产证不能办理过户登记,物权得不到保障,因此,不建议购买没有产权证的不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