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最新

如题所述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级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批准外,发票均应套应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第三条 发票种类的划分,由省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




  第四条 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帐联,开票方作为记帐原始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还应包括抵扣联,收执方作为抵扣税款的凭证。

  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减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五条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帐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有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款的,其发票内容应当包括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种的税率和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应当包括:购货人地址、购货人税务登记号、增值税首缺镇税率、税额、供货方名称、地址及其税务登记号。



  第六条 在全国范围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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