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行使票据的追索权?

为了保护持票人的利益,保障票据的正常流通,我国《票据法》授予票据权利人追索权。那么我想请问一下大家,如何行使票据的追索权?

票据追索权又称偿还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在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而未获承兑或未获付款时,依法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金额的权利。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追索权发生的实质条件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

第二、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

第三、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第四,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如果持票人未按法定期限及时要求行使付款请求权属于持票人自身的过错,应由持票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丧失对部分票据债务人的追索权。

首先,持票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任意一个或多个甚至全体票据债务人进行追索。这种选择不受数量限制,也不受顺序限制,只要是持票人认为最有利于保障其权利的就可以要求追索。其次,持票人虽已对票据债务人中一人或多人进行了追索,但这并不意味着未被追索的其他债务人就因此免除了付款义务,持票人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再次对先前未被追索的其他债务人进行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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