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对临期商品下架规定

如题所述

下架规定:保质期为一个月以内的,商品部须提前1天撤架;保质期为六个月以内的,商品部须提前5天撤架;保质期为一年以内的,商品部须提前10天撤架;保质期为一年以上的,商品部须提前15天撤架;厂商另有处理时间要求的,按厂商约定日期撤架。
一、工商局对临期商品的规定是:
1、消费者可以要求超市退一赔三,如果造成消费者身体不适的,还需要进行相应的赔偿;
2、过期商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4、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5、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二、工商局对临期商品规定中设立临期食品专柜有哪些益处:
1、在没有设立临期食品专柜之前,超市为了保证不销售过期食品,通常会把临近保质期的食品提前退回给厂家,由厂家来销毁处理。供货商和超市则要根据付款先后的不同,来承担各自的经济损失。
2、设立了临期食品专柜后,超市销售食品的临期率大大降低,超市和厂家的经济损失也相应减少。 同时也可以尽量避免进入流通领域的食品退回厂家后,出现过期食品再加工等问题。
立包装食品时,外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何标示可以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标示:
(1)生产日期标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标示;
(2)生产日期标示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保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标示;
三是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实施指南》中有关预包装食品保质期的释义,“企业可自主决定以具体时间的形式或固定时间段的方式标示保质期,但保质期必须与生产日期具有对应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四条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该食品,责令食品生产企业改正;拒不停止经营或者改正的,没收不符合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第五十一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其自身的原因致使进口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撤销注册并公告。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境外出口商、代理商、进口商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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