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时外国人也有治外法权唐律是怎么看待他们的?

如题所述



移民大唐的外国人很多,唐朝对他们特别宽大。唐代的学者笔记中也经常提到唐朝时期外国人的生活和传说,其中波斯人是一群特别神秘、富有、强大的移民。他们似乎有很高的地位和非凡的待遇。他们在唐朝享有特权吗?唐律是怎么看待他们的?


波斯人是唐代移民中的一个特殊群体,享有特别高的政治地位。


之类的笔记本小说经常提到擅长鉴定珠宝的波斯胡夫。这种人经常出现在豪华的府邸里,唐代称之为波斯府邸。一般商家找到珠宝,波斯胡夫往往会以高出成百上千倍的价格买下,引起社会轰动。可见波斯移民在唐人心目中是一群神秘的人物。事实上,出土的墓志铭也证明了波斯移民在唐代具有很高的政治地位。


最典型的是波斯皇族的三代人:李益、李治和苏俪。酉阳杂殂和他的妻子波斯人李素墓志,1980年在安发现,显示出惊人的信息:第一代李毅被授予阴陆博士、左散骑在学校的常侍、右武威将军等称号,并赠送紫金鱼袋。他姓“李”,郡在陇西,同皇族;第二代李治,任朝三大夫,守广州送别驱,去后国;第三代,苏俪,任我司日监,晋州刺史史翰林,待召;第四代有六个儿子,其中一个在神策军当官。这些只是冰山一角。


唐律有“化外人为外国人”的条款,是中国最成熟的国际法。


是不是受了这些人的影响像唐朝和晚清?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他们享受更高的待遇是因为唐朝在中亚的战略需要。当时大食帝国扩张,波斯灭亡,流亡皇族贵族涌入大唐。为了继续发挥他们在中亚战略中的作用,唐朝对一些皇室、贵族和宗教领袖给予了特殊待遇。但不代表他们不受唐朝法律的约束。至于那些牛逼的波斯胡夫,除了享有一定的自主权,和普通人没什么区别。


他们享有的“特权”只有一个,那就是卑失氏墓志:所有外国人,那些对自己犯罪的同类,都遵循自己的习俗和法律;犯了不同罪行的人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条法律翻译过来的意思是:如果定居大唐的波斯人侵略波斯人,可以按波斯法律审判;如果波斯人、朝鲜人侵略,就按照唐朝的法律审判;波斯人与唐人之间的侵犯,也是依据唐律来判定的。


所以可以知道,那些波斯老胡并没有什么特权,如果出轨,也会受到唐律的制裁。这部法律类似于当代国际法的水平,立意高,合理性强,这也是大唐成为世界性帝国的原因之一。


第6卷第48条,:“所有外国人,那些对自己犯下罪行的同类,都应遵守这一普通法;犯了不同罪行的人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稀疏】讨论:“转外人”意为蛮夷之国。不要做君主,也不要做长辈。他们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习俗和不同的法律。那些对自己犯下同类罪行的人必须询问他们自己的制度,并根据他们的共同法律打破它。那些犯下不同种类罪行的人,如高丽和百济犯下的罪行,都使用国家法律来界定他们的犯罪名称。”


萨保府,波斯明教,有一定程度的自治。


这篇文章来源于另一篇文章:波斯人之间的相互侵略可以根据波斯法律来判断,那么由谁来判断呢?唐朝的官员和法官不可能都懂波斯法,何况波斯已经沦陷很久了?因此,在唐朝,在波斯人特别集中的地方建立了一个名为萨保院的机构,他们自己去t


其实这和现代列强的领事裁判权很像。不同的是:唐朝授予你自治权是因为你尊重你的宗教习俗,而不是你的波斯人强加的。唐朝可以随时撤换萨保官。此外,唐律重大刑事案件的优先受偿权序列中也没有外国人。只有贵族、高官、特殊人群才享有这些特殊权利,如议、请愿、减、赎等。


所以,即使是在并州、解州、代州,甚至是中亚人聚居的柳湖州、河西,唐律依然是最高法律。富宝不是现代列强的租界。


国际交往中有句名言“国家强大了,强权就是外交”,在法律上也是如此。唐朝强大,所以“异化条款”是公平合理的国际法,清朝弱小,合理的国际法变成了领事裁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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