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1-02-16
对于遵纪守法的值友们来说,上面这几个部门可能一辈子都不会有打交道的机会,但这并不代表你就不需要可检察院打交道,因为他还可以插手民事行政案件审判和执行活动的监督。这个权力主要归民行部门。那么哪些是可以找他们帮忙呢?主要是三件事:
1、遭遇政府执法部门违法处罚或者其他侵犯个人权利的,你计划通过民告官的方式予以解决,这时你可以申请检察院进行依法监督。
2、民事案件涉及判决执行有困难的情况,可以申请检察院进行执行监督。
3、遇到民事纠纷,你不知道该不该起诉,你可以去咨询;如果请律师困难,他们可能会给你提供一些帮助。
总结起来,检察院广义上可以监督任何行政执法部门(特别是他们有不规范行为的时候),狭义上主要就是公安、交警、法院、监狱等司法机关了。
什么事情可以或必须到检察院办?
据个人不完全了解,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包括申请贷款、晋升提拔政审等
2、出具无行贿犯罪不良记录,主要是企业如果参加政府招投标,有的地方要求出具此证。
3、家里有人刑事犯罪,需要了解案情,一般等到案件移送检察院以后,你委托律师,他可以进行阅卷,了解情况。
4、个人对民事行政案件审判结果不满,可以找检察院。
5、有冤假错案或对刑事判决不服的,可以到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反映。
6、被害人经济困难需要政府救助的(不希望大家遇到这类情况),可以通过检察院申请被害人救助,政府会给一部分钱。
7、遭遇冤假错案,超期羁押等情况,需要伸冤并要求补偿的,可以在当时办案的检察院提起补偿。
8、举报犯罪行为。
9、其他涉法涉诉的信访。
第2个回答 2021-02-17
举报贪官昏官,可以找检察院。批捕起诉,归检察院管。老百姓打民事官司遇到不公,检察院管不管?
民事行政检察
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与其他法律监督职能相比,老百姓对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的了解相对较少,对很多人来说是“新鲜事物”。
老百姓在民事诉讼中如何和检察机关打交道,检察机关如何依法维护老百姓在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
民事检察是检察机关依照法律及相关规定,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的法律监督。民事诉讼中,老百姓该如何和检察机关打交道?
“民事诉讼中出现什么情况可以找检察院?”
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在面临三种情形时,可以找检察机关:
一是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存在错误,向法院申请再审后被驳回,或者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或者法院作出的再审判决有明显错误的;
二是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是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那么当事人可以通过哪些途径找到检察院呢?
当事人不服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应当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提出;
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向审理、执行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提出。
除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院开展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来源还有哪些方式?
根据有关规定,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来源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一是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监督;
二是当事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检察院控告、举报;
三是检察院依职权发现。“实践中,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是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主要来源。”
检察机关
如何保证民事诉讼监督效果
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老百姓不仅关注是否进行了监督,而且更加关注如何保证监督效果。
对法官违法行为提出监督意见后,检察机关下一步措施是什么,处理情况是怎样的?
检察机关在履行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如果发现法官在审判程序或者执行程序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检察院提出监督意见后,如果法院拒绝纠正或者不予回复,提出监督意见的检察院可以根据“两高”联合印发的《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以及“两高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通过上一级检察院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意见,由上级法院监督纠正下级法院的违法行为。如果法官拒绝纠正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职务犯罪的,还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为了保证案件的监督效果,检察院严把监督案件质量关,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同时,在工作中注重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和协调,强化监督成效。
第4个回答 2021-02-16
1、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国家检察权来完成自己的任务。它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案、危害公共安全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和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2、检察院可对公安局法院等机关进行监督,行使检察权。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二)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三)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四)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五)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