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夫多妻” 制一直是一个饱受争议的话题,这种婚俗体制并不是我国旧社会时期特有的产物,在世界的不少地方都存在这样的情况,这是父系制下产物。
我国进入了近代社会后,废除了这种制度,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明文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
至今,某些国家和地区还存在这样的制度,比如印度、泰国、 孟加拉以及阿拉伯(如伊朗、伊拉克、阿富汗)和非洲(如南非)的不少国家都还实行“一夫多妻制”。
一、“一夫多妻”概况
“一夫多妻”,顾名思义,指一个丈夫可以有多个女性配偶。
根据考古发现,早在殷商时期,就已经出现了“一夫多妻制”这种婚姻体制。
中国古代的“一夫多妻”,这里的“多妻”并非是多妻,而是分为妻和妾,妻为正房,妾为偏房,且妻只有一个,妾可以有多个。所以,严格来说,“一夫多妻”应该称为“一夫一妻多妾制”。
《礼记·内则》曰:“聘则为妻,奔则为妾。”《春秋》曰:‘女为人妾,妾不娉也。”
文中的大致意思很明显,明媒正娶地为妻,私奔的、不是正式婚娶的则为妾。
二、关于妾的叫法
在古代,妾有多种叫法:如偏房、侧室、小妻、少妻、下妻、小妇等,又或者叫“小老婆”。关于妾的叫法,最早见于《礼记·曲礼》:
“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妇,有嫔,有妻,有妾。”
从文中可以看出,天子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利,后宫三千佳丽,可谓是真正的“ 一夫多妻”。
在古代,妾是男性财力的象征,男性财力越雄厚,地位越高,其纳的妾也就越多,古代皇帝的“三宫六院”就是一个典型代表。一般的小老百姓,经济实力差,又或者连温饱都难以解决,置妾则就成了一种奢望。
三、那么,一个家庭生活着那么多女人,她们是怎么相处的呢?
古代社会,律法对“一夫多妻”这种婚俗是有规定的,古代社会的“一夫多妻”充斥着各种礼数要求和约束。
1. 妻的地位比妾高,妾多是地位卑微者,如《周礼》中曰:
“臣妾,男女贫贱者。”
唐朝时期,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将“一夫多妻”制固定下来,并对此作出了要求,《唐律》卷十三《户婚中·以妻为妾》记载:
“诸以妻为妾,以婢为妻者,徒二年。以妾及客女为妻,以婢为妾者,徒一年半。各还正之。”
从这个判刑处罚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妻和妾的地位是不可倒置的,妻则是妻,妾则是妾,不可以“以妾及客女为妻,以婢为妾者”,妻、妾、婢必须得体现嫡庶之分,双方的身份地位不可逾越。为此,从身份地位来看,妾需要严格恪守“等级制度”,做自己的分内之事,不可越位。
2.其次,在我国传统的家庭理念中,妻子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她既要辅佐丈夫,又要料理家务,照顾老人,管理和教育孩子。为此,古代家庭娶妻十分注重知书达理。
相对于妻而言,妾则没有那些多礼数。妾多出身卑微,一般都是因为长得漂亮而被看上,她们常常会想方设法讨丈夫欢心,以谋得家庭的一席之地。
3.因为妻妾之间存在家庭利益关系,为此,在封建宗法等级制下,一夫多妻制家庭,通常都很难做到和谐相处。表面上她们共同为丈夫洗衣做饭,共同赏花喝茶,可暗地里,不少存在着相互打压,耍狠招,使诡计,耍阴谋的情况……就如影视剧中我们常看到的,如投毒下药,栽赃陷害,散布谣言,言语中伤等等。
女性为了争夺更多的资源,使尽一切办法排除异己。这种复杂的家庭纠纷矛盾,在我们现代人看来,有些过于残酷无情,但是在那个“ 母凭子贵”的旧社会,在那个畸形的社会意识形态下,也是一种必然的结果。
文 | 读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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