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请教一下前辈们,我有一名当事人,一年多前被公安机关以诈骗罪为由刑拘,37天后,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无奈只得放人,并将强制措施转化为了取保候审,现在取保候审期满1年,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那么问题来了,根据国家赔偿法,我的当事人是否有权申请这37天羁押的国家赔偿?我问了同事和身边的人,大部分说是无权获得赔偿,但也有人说可以申请,请问各位律政前辈,能否给我一个准确的回复。
我是律师,我觉得我已经详细而且客观地描述了整件事,哪里还有不清楚的地方?你的回答完全答非所问,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放人转取保候审现在1年期满也没侦查出什么来,说白了就是构不成犯罪,这么简单的事情不是显而易见?
追答“一年多前被公安机关以诈骗罪为由刑拘”:简要说明经过会吗?
“公安机关无奈只得放人”:这“无奈”的形容词,明显是个人情绪的表述。
你是律师?不合格啊。
无奈一词很情绪化吗?我只是表达了由于检察院不批捕,公安机关不得不改变强制措施的一种态度,体现了公检法之间互相制约的一种现状,如果我用不得不放人,意思不也一样吗。再者,我没有必要也没有权利对我当事人的案件情况描述得过于详细吧?你甚至连罪名都不用知道,你只要知道证据不足不批捕,现在取保候审满1年,你就可以回答我的问题,你知道了案情,跟你回答这个问题之间根本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