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费的计提

如题所述

划归为高危行业的部分企业,认为安全生产费的计提标准过高,企业难以承受。其中有些企业自身防范事故的意识不强,未将安全生产费用的支出视为必要的投入。但计提标准的合理性也确实存在一定问题,有些行业或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实际投入或支出需求与计提标准不匹配。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矿山企业安全费用分别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和单位产量提取标准按月提取;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1%-2%计提;危险品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基数采取超额累退方式逐月提取;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以营业收入的0.5%-1.5%为计提依据。并且规定: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中小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专户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的5%和2%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少提安全费用。
在该办法实施过程中,一些中小型建筑施工企业的毛利率较低,如果按照规定计提安全生产费用后,会造成当年全部净利润或者“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余额不够计提安全生产费。笔者认为,从会计角度而言,“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的计提应当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余额提取至零为限。但安全生产费的计提,也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确定比较合理的标准。以某家中型建筑施工企业为例说明。当年营业收入200 000万元,假定其承接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的收入各占50%,按《暂行办法》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的计提比例分别为2%和1%,应计提3 000万元安全生产费,但其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也只有3 000万元,并且按照净利润的10%计提盈余公积。如果维持上述水平,在每年安全生产费实际支出1 000万元的情况下,专项储备结余当年增加
1 700万元(3 000-3 000×10%-1 000),需要近六年才能使得该项储备累计结余达到10 000万元(200 000×5%),以满足《暂行办法》中规定的缓提或少提安全费的条件。一方面,安全生产费储备余额不断增加,另一方面,该企业将连续多年无法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当下,安全生产费提取和使用已被财企[2012]16号取代。其中新增了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行业也应计提安全生产费。 高危行业计提的安全生产费,不完全符合负债要素的定义和确认条件,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难以可靠地计量,因此,财会函[2008]60号文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时从未分配利润转入盈余公积,建立专项储备。但是,将计提安全生产费作为利润分配,笔者认为存在如下缺陷:首先,导致部分成本外部化,使得为获取收入而必须发生的一部分成本未能及时计入当期损益,与相关收入的配比性较差,不利于进行成本控制与盈利预测;其次,与相关税收法规缺乏协调,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发布的财建[2004]119号文中明确规定“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这与原来的会计处理规定比较协调,而按财会函[2008]60号文的规定计提时不通过损益直接进入利润分配,给企业纳税调整和税收征管带来不便;再者,与利润分配的性质不相符,混淆了企业费用列支与向企业所有者分配利润的界线,容易引起投资者误解,并将引发下列问题: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余额不够计提,是否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余额为限?若企业的“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余额为负数,就不需要提取安全生产费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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