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购买前需要教育局审批,有了校车运营资质才行。目前上户主体只能是学校或者有校车运营资质的公司。不允许个人名义上户。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符合规定条件的材料。
2、受理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
3、审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
4、决定和办结告知
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目录:
1.《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表》1份;
2、车辆所有人营业执照或者设立批准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4、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1份;
5.校车驾驶人驾驶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各 1份;
6、随车照管员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7、包括行驶线路、 时间和停靠站点在内的校车运行方案及交通运输部门审核的校车行驶线路查勘表各1份;
8、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及车辆所有人和校车驾驶员的安全责任状各1份;
9、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凭证复印件1份。
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
第二十六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第二十七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扩展资料
为保障校车通行和停靠安全,草案还对校车赋予了三项优先权:校车运载学生时,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校车优先通行;校车可以在公交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交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校车需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禁止超越等。
1、校车外观:
校车统一采用醒目的颜色(例如:黄色)标识,并可配备警灯和警报器。
2、校车内部:
校车的安全性能要高于普通车辆(例如:防撞性能),还应安装GPS,用于实时监控车辆运行的路线、速度;并设定限速器严禁超速;上下车门安装摄像头实时监控上下人员,并配安全锤等。
3、司乘人员:
司机需要有专业的执照,并定期抽查,如有违规驾驶,应及时纠正,并组织学习,多次违规应取消其驾驶校车资格。车辆应严格限载,并配备一名或多名老师负责维持秩序。
4、路权:
校车享有与公交车相同的路权。如遇突发事件,可使用警灯和警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校车
参考资料来源:湘潭县人民政府-校车使用许可服务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