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当地的公证机构办理。
相关公证文书的办理。《公证法》第25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上述当事人应当按此规定,履行公证文书的申办手续。
相关领事认证的办理。《公证法》第33条规定:“公证书需要在国外使用,使用国要求先认证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构和有关国家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认证。”
因此,对于未成年人出国时需要使用的公证文书,如使用国要求办理认证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申请办理。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简称《公证法》)第2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由于未成年人出国目的各异,其可能涉及的公证种类亦因此而不同。
(一)出国旅游或表演的公证。未成年人出国旅游或进行文艺演出,通常需要以下3种公证:
1、父母双方或一方“授权委托书”公证。该“授权委托书”公证主要证明父母双方或一方依法同意其未成年子女出国期间,全权委托老师、亲朋好友或父母一方监护该未成年人的一切活动。
2、未成年人的“出生”公证。该“出生”公证的内容包括:未成年人的出生日期、出生地点及父母姓名。
3、相关人员的“亲属关系”公证。该“亲属关系”公证主要证明,未成年人与同行或同住的亲朋好友之间的关系。
(二)出国学习或参加竞赛的公证。如果未成年人系出国参加学科竞赛,除上述3种公证外,也可能涉及:
1、未成年人的“在学证明”公证。该“在学证明”公证主要证明该未成年人的学生身份。
2、曾经获得的“竞赛成绩”或“同意参赛”公证。该“竞赛成绩”或“同意参赛”公证主要证明该未成年人的参赛资格。
(三)出国居住的公证。假若未成年人系出国居住,除前述二(一)中的3种公证外,还可能涉及以下两种公证:
1、未成年人的“未受刑事处分”公证。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此,该“未受刑事处分”公证主要证明该未成年人在中国内地良好的行为记录。
2、未成年人的“未达婚龄”公证。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由于各国法律对婚姻当事人的婚龄规定不一,因此,该“未达婚龄”公证主要证明未成年人的未婚状态。
(四)随养父母出国定居的公证。外国收养人在中国内地依法办妥收养手续后。
一般情况下,可以向中国内地公证机构申办中国内地送养机构的“同意送养”公证、“收养关系成立”公证、未成年子女的“出生”公证、未成年子女的“健康”公证、未成年子女的“弃婴”公证以及该收养行为符合跨国收养公约的证明等。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涉及哪些公证认证手续(领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