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小孩是可以在中国上学的,从境外到本市落户的,有本市户籍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读的,需转到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就读。
以北京为例,根据《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本市户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本市内转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户籍迁移、实际居住地变更等相关材料,向原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到拟转入学校联系。
学校接收有困难的,区教委协调解决。区内转学的,由转入、转出学校和所在区教委核办。跨区转学的,由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所在区教委核办,报市教委备案。对转入的学生,学校应当按其原就读年级安排插班。必要时可按其学业水平安排年级。
第二十四条学生户籍由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从境外到本市落户的,有本市户籍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读的,需转到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就读,参照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关于学生学籍的其他规定。
《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下列情形,不予转学:
(一)中小学起始年级的第一学期及毕业年级,不予办理转入手续。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能以任何形式强迫学生转学。
(三)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八条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以上内容参考 中国政府网——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