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站发生交通事故相关的法律规定和赔偿

如题,我们这边是上海,事发地点是江桥万达附近的公交车站,我祖母在公交车站遭遇了车祸,当时她一条腿已经跨上了人行道,被一辆越野车从后方碰擦到,随后摔倒。现在人在医院,碰撞到的腰部疼痛,主要是摔倒脸上头上受伤严重,身上也都是淤青,有没有伤筋动骨还在检查中。想问一下这个情况的话肇事车辆违反了哪些规定?有哪些必要赔偿呢?老人已经82岁了,之前精神状态一直很好,这个车是不是开得太靠边了而且没有控制好与行人的距离呢?

楼主你好,先说损失赔偿:可以向要求肇事者赔偿医疗费、营养费、陪护费、交通费、后期康复费等,如果残疾,可以要求残疾赔偿金、残疾使用期间费用。如果死亡,可以要求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近亲属可以要求精神损失费,最高限是10万。
再说侵权,侵权责任法规定机动车与行人发生碰撞,属于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就算司机没有过错,过错在行人,也要承担至少10%以下的责任。当然如果司机可以证明行人是故意碰瓷,则可以免责。
再说侵权之诉,如果事实如你所说,应当会有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你可以将此作为证据,还有保留好就医的票据等,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

希望回答的够详细,祝楼主祖母早日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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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4-29
如果行人一方在人行横道行走,没有违反交通灯号控制等违法行为,此类事故一般认定机动车的主要责任或全责可能性较大。机动车行驶时需要避让行人、非机动车优先通行,尤其是行人或非机动车已经遵循靠右侧通行的前提下,机动车一方一定是事故的主要责任方。具体需要交警部门的正式是事故认定。
赔偿方面,主要看伤者的康复情况,在伤者没有形成伤残等级的情况下,一般可以索赔医药费以及其他直接财物损失,伤者已经82岁原则上不能索赔误工费。
第2个回答  2014-09-25
如果行人一方在人行横道行走,没有违反交通灯号控制等违法行为,此类事故一般认定机动车的主要责任或全责可能性较大。机动车行驶时需要避让行人、非机动车优先通行,尤其是行人或非机动车已经遵循靠右侧通行的前提下,机动车一方一定是事故的主要责任方。具体需要交警部门的正式是事故认定。
赔偿方面,主要看伤者的康复情况,在伤者没有形成伤残等级的情况下,一般可以索赔医药费以及其他直接财物损失,伤者已经82岁原则上不能索赔误工费。追问

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呢 ?

追答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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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4-09-25
一条腿已经跨上了人行道, 说明他已经离开了马路的边线(马路边上有一条和人行道的白线-实际上和马路还有10来厘米距离,一个老人家一条腿到了人行道上,那说明他的另一条腿也过了马路边线) 而且车是从后面撞上来的,说明司机没有主动避让行人,

责任肯定是越野车的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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