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残疾人和聋哑人有什么优待政策?

国家对残疾人和聋哑人有什么优待政策?比如,生育,教育,生活,养老等各方面,有无补助或补贴等,办理残疾人证后有什么好处?请详细告知,谢谢。

每一个市都不一样吧 给你个参考 都匀市残疾人优待政策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体现党和政府对残疾人的关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凡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本市残疾人,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享受优待;户籍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可参照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享受优待。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确保残疾人工作的必要经费。 本市使用的有奖募捐福利基金,按不低于15%的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 发行体育彩票留存的公益金,应按不低于8%的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体育事业。 发行其它类彩票留存的公益金,应按5%的比例用于发展相应的残疾人事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扶持农村贫困残疾人的脱贫工作列入扶贫开发计划,统筹安排,在项目和资金安排上予以优先照顾。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公共设施、住宅小区,应按相应规范建设无障碍设施。原未建设的,应创造条件增设。其中,重点建设项目的无障碍设施规划设计方案,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征求残疾人联合会的意见。 第五条 城镇居民中残疾人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民政部门应按应保尽保的规定优先办理,同等条件下,给以最高标准保障金优待。 第六条 凡年满18周岁以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我市农村拥有承包土地的常住残疾人,残疾程度达到下列四类的,全额交清农业税后,可享受下列补贴和减免待遇,补贴数额以残疾人本人应负(分)担农业税部份为限,财政专项资金拨付。 一类: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程度为极重度、重度(一、二级肢残,一、二级盲残、一、二级智力残,一、二级精神残)的残疾人。 二类:部份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程度为中度(三级肢残、一级低视力、三级智力残、三级精神残)的残疾人。 三类:部份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程度为轻度(四级肢残,二级低视力,一、二级听力语言残,四级智力残,四级精神残)的残疾人。 四类:部份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程度为轻度(三、四级听力语言残)的残疾人。 补贴的款项和标准是: 对一类残疾人:全额补贴其本人已交农业税部分,免除“两工”(义务工、劳动积累工,下同)负担。 对二类残疾人:补贴其本人已交农业税的50%,免除“两工”负担。 对三类残疾人:减除60%的“两工”负担。 对四类残疾人:减除40%的“两工”负担。 对农村的贫困残疾人,减免土地承包费。对生活起居需要护理的农村重度残疾人,免除其法定抚(扶、赡)养义务人中一人的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对已丧失生产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扶(赡)养义务人,属非农业人口的,应当优先安排进入福利院或者给予社会救济;属农业人口并符合农村“五保户”规定的,应优先安排进入敬老院等福利机构。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单位实际,结合残疾人的特点,在停车场、报刊(公用电话)亭、公厕等服务行业中,确定一定数量的残疾人专职岗位。 宾馆(饭店、酒店)、浴室、保健康乐和美容美发店等有按摩业务的服务机构,社会医疗康复机构的按摩或推拿科室,应当优先安排盲人专业按摩人员。 第八条 凡我市残疾人,参加省级以上文艺、体育赛事中获得前三名的,应优先解决劳动就业或者生活保障问题。 第九条 残疾人及其配偶不宜安排下岗。 单位对下岗残疾职工,对其发放的基本生活费应当高于其他职工标准的10%。 第十条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应税劳务,经市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免征营业税。 残疾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承租承包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经市税务机关审核,依法减征或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安置残疾人的福利企业,按国家现行税收政策给予最大优惠。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收登记费(工本费除外);对经营困难的经残疾人联合会证明,减免工商管理费。有关部门应在经营场所方面优先安排。 第十三条 对特殊教育学校和特殊教育班所需经费,每年财政预算总教育经费中单列不低于1%的特殊教育经费,专项用于残疾人教育,由教育部门专款专用,在使用中应当听取市残疾人联合会的意见。 普通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高等学院及成人教育机构在招生时,应当录取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并在录取条件上给予适当照顾;残疾考生和在校学生,可以免试体育。 符合义务教育条件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子女,户籍地和常住地不一致的,在常住地就近入学,学校应当按学生家庭的经济状况减免有关费用。 对接受义务教育、中高等教育的贫困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子女,优先享受助学金;对残疾学生适当放宽奖学金发放评定条件和贷学金审核条件。 对接受义务教育的贫困残疾学生,给予减免教科书费、学杂费的优待。 各类培训机构应积极接受残疾人参加职业技术培训,对贫困残疾人应减免培训费用。 第十四条 贫困残疾人持乡、镇、办事处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协会)证明就医,乡、镇、社区医院(诊所)免收挂号费;市级医院减免普通挂号费和注射手术费,减少20%的床位费、检查费和手术费。 贫困残疾人在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时,经市残疾人联合会委托的市级医院检查鉴定符合残疾人标准的,免收残疾鉴定费。 第十五条 城区残疾人的配偶及其子女属农村户口或者异地户口需迁入市区的,有关部门按规定优先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六条 残疾人住宅安装有线电视,凡申请安装地点与常住地一致的,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安装单位应优先安装。 第十七条 服务行业应按规定设立残疾人专用服务窗口。 第十八条 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享受以下待遇: 1、优先购买长途汽车、火车、飞机票; 2、盲人、双下肢残疾人免费乘坐国营市内公共汽车; 3、在单位出售或分配住房时,享受照顾; 4、优先享受社会救济; 5、免费进入展览馆、体育场、文化馆(室、中心)、科技活动中心,康复健身活动中心、公共图书馆、公园、风景名胜、旅游区等公共活动场所; 对盲人、双下肢残疾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前述公共场所陪护。 第十九条 盲人、双下肢残疾人等重度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本市范围内乘坐起点和终点均在市区的市属国有公路客运车辆时,减收50%车费。 残疾人专用代步机动车在市区公共停车场停放,免收停车费。 第二十条 贫困残疾人在非耕地上建房,免收土地管理费,并酌情减免其他费用。 农村残疾人在申请宅基地时,乡、镇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和办理其他有关手续,在服从村镇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划拨宅基地。 第二十一条 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拆迁残疾人房屋时,应当本着就地、就近、方便的原则对其给予适当照顾。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时,对贫困残疾人应当比规定标准高20%。 城市房屋拆迁中的残疾人过渡房,自行解决确有困难的,由拆迁单位提供周转用房。 被拆除的户主是残疾人的,回迁安置时凭市残疾人联合会和有关单位证明给予照顾。 第二十二条 城市中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大型公共建筑和居住区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无障碍设计和建设,有条件的乡、镇在新建、改建、扩建上述工程项目时,应当逐步实施无障碍设计规范。 建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按规范要求进行无障碍设计或施工的,不予发放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者竣工验收合格证。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管理,保护和维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公共设施,保证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 对兴建残疾人综合服务基础设施,计划部门应当优先列入计划,在适宜地段按行政划拨方式安排建设用地,并减免有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偿提供法律服务。 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对持市残疾人联合会证明的涉及残疾人权益的事件,优先接待,优先办理,并减免有关费用。 市公证处对持市残疾人联合会证明的贫困残疾人涉及人身事项需要公证的,免收公证费用。 第二十五条 专职残疾人工作者经培训考核获得聋哑人手语或者盲人翻译专业资格的、从事特殊教育的教职工、担任残疾学生随班就读主要课程的教师、在残疾人福利康复机构从事残疾人学前教育和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的专职教师均应享受特殊津贴,其享受标准以其职务、基础两项工资之和的20%计算。 从事残疾人工作满20年或虽不满20年但连续从事残疾人工作满10年,并在残疾人岗位上退休的残疾人工作者,其特殊津贴纳入退休基数。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应当给予残疾人优待而未给予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骗取残疾人优待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所取得的收益依法追缴,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对本规定的实施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并有权建议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残疾人优待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本文转自 盐亭劳动保障网: http://www.yffw.gov.cn/html/28/1/1552/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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