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汇票丢了怎么办

我个人的承兑汇票丢了,我们是洛阳的,出票单位是浙江杭州的,上面已经有好几家了,但是最后三家的单位,都没有背书,现在不知道改怎么办.?我们去找了最后背书的单位,想是不是可以用他们公司的名义去挂失,但是人家单位坚决不同意,也不肯出示任何证明,所以现在我想知道,我们还能用什么办法去挂失,还有就是不知道杭州和洛阳银行,像这种案子他们所要的资料是否一样.?谢谢。
对了还有一个问题,我想问一下,挂失申请有没有时间限制啊.?有没有明确规定自丢失日起几天内挂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五条 票据丧失及其救济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二条 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效力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第十三条 票据抗辩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十四条 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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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6-19
那家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你可以先问一出票开户银行。
承兑挂失的提供票据的票面要素,丢失的时间,地点等,按开户银行的要求提供既可。到出票银行挂失后,然后到法院做一个公示催告,法院一般会要求你到一家全国性的法制类报纸上作一个遗失声明,催告期满,法院会做一个除权判决(通常3-6月后),你凭这个判决,在汇票到期日向出票银行要钱。

没有,只要银行未付款前就可以,谁不知道你什么时侯丢失的。

但是有一点是必须注意,你和你的上家的合同必须有,要有正规的增值税发票。挂失较容易,但去法院办理手续较麻烦,提找人,出血啊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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