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份的时候交了17年一年的物业费,因是政府的人才公寓,在7月初一年到期,申请退房,并向物业申请退还剩余7-12月物业费,由于我物业给的收据丢失,只剩下照片,物业公司以此为由,拒不退还,且当初合同签订物业费为6个月一交,7-12月本身就是物业公司多收物业费,请问现在应该怎么合法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