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法新规彩礼

如题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婚姻法新规明确禁止以结婚为由索要彩礼,同时也禁止父母干预婚姻自由和进行婚姻交易。在恋爱期间赠送的物品,分手后不应要求返还。以下是具体规定的条文解读:
1. 民法典规定:“禁止包办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 关于彩礼的返还,只有在三种情况下,一般情况下彩礼是不予退还的。这三种情况包括:(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3. 其他常见的彩礼纠纷包括:(1)恋爱阶段的赠送物品,一般视为赠与关系,不得要求返还;(2)彩礼的返还额度,根据双方过错及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来决定;(3)男方支付的女方婚宴费用,因不是真正的金钱实物,故不能返还。
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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