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相关的法律法规

如题所述

1.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的文件,旨在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该办法是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的。
2. 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3. 第六条规定了处方书写的规则,包括:患者信息和临床诊断应清晰完整;每张处方限一名患者使用;处方字迹应清楚,不得涂改;药品名称应使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使用代号;药品信息应准确规范,用法可用中文、英文、拉丁文或缩写体书写;患者年龄应填写实足年龄;西药和中成药可合并开具处方,中药饮片应单独开具;每种药品应另起一行,不得超过五种;中药饮片应按“君、臣、佐、使”顺序排列,特殊要求注明并加括号;对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写明在药品名称前;用法用量应按说明书规定,特殊情况需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除特殊情况外,应注明临床诊断;处方完毕后应划一斜线。
4. 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如有改动,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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