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如题所述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第三章详细阐述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以及管理措施。首先,各级政府需依据发展规划和环保要求,组织编制15年期限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涵盖基本农田、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等专项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要求,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限通常为15年。专项规划包括基本农田、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土地开发等。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层级分明,省一级由省人民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报国务院批准;人口超过100万的大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由市人民政府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后上报;县及授权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别由镇人民政府逐级上报省、市、州政府批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省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批,人口大城市的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经省审定后上报国务院,县镇规划则逐级上报相应层级的政府。

)。

如果需要修改总体规划,编制机关需提交修改报告并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根据国务院或政府的批准文件进行修改(

规划编制机关可根据需要提交修改报告,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依据国务院或政府文件进行调整。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则实行总量控制,由省人民政府编制并报国务院批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年度计划强调建设用地总量控制,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具体操作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细则。

)。

同时,政府需要定期报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并进行土地等级评定,每6年调整一次(

年度计划执行情况需定期报告,土地等级评定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进行,每6年调整一次,结果需报上级政府审批并公开。

)。这些规定确保了土地管理的有序进行和合理利用。
扩展资料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经1987年8月3日湖北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第1次修订;1999年9月27日湖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第2次修订;根据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3次修订。该《办法》分总则、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保护、建设用地、土地资产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9章56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
大家正在搜